54次收受索要財物781萬餘元 一個大學校長的「生意經」

瘋狂受賄犯罪,發生在純淨的“象牙塔”內,山東科技大學原校長任廷琦54次收受、索要現金、銀行卡、房屋等財物摺合人民幣781萬餘元。近日,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披露任廷琦落馬案件細節。日前,任廷琦被泰安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80萬元。

工程項目成“聚寶盆”

任廷琦從2003年10月開始至2017年11月落馬,他先後擔任煙臺師範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曲阜師範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山東科技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等職務。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煙臺師範學院準備建設學生公寓和餐廳。為了順利承攬到這兩個工程項目,建築公司老闆馬某將一張有1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遞到了任廷琦的手上,請他給予幫助和照顧。

2016年4月,曹某為感謝任廷琦的幫忙,使其在山東科技大學承包的工程項目相關款項及時撥付到位,把事先準備好的100萬元現金送到任廷琦家中。據統計,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任廷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曹某承建的工程項目款項撥付提供幫助,先後15次收受或索要曹某給予的錢款,合計人民幣310萬元。

2016年6月的一天,在收下工程承包商於某給予的10萬元感謝費後,任廷琦覺得,此前曹某為感謝其提供的幫助,曾送給自己100萬元,而承建同樣的工程,於某卻給這麼少。此後,他便變著花樣地多次向於某索要現金。據統計,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任廷琦為於某的合作單位承攬山東科技大學人才公寓土石方及基坑支護項目、人才公寓二標段提供幫助,先後12次收受或索取於某給予的人民幣、美金、購物卡、房屋裝修和傢俱購置等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4萬餘元。

調換專業當“提款機”

坐在高校管理者的位子上,任廷琦不僅利用學校的基建項目收受承包商的錢財,還將學生入學、調換專業等都變成自己的“提款機”。

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3月至2010年8月,任廷琦幫助煙臺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承攬煙臺師範學院南區5號樓學生公寓和北區學生餐廳、魯東大學生化教學實驗樓工程,併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的女兒、馬某朋友的兒子順利考入曲阜師範大學並調換專業提供幫助,先後10次收受、索取馬某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2萬餘元,其中包括一套價值64萬餘元的住宅。

因為招考的藝術生和體育生的文化課分數較低,任廷琦先將藝術生、體育生錄取到學校後,再利用校長職權,指使有關人員將學生轉到其他專業。按照正常錄取的分數線,這些考生是絕對考不上所轉專業的。

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任廷琦在擔任山東科技大學校長期間,為範某女兒能到山東科技大學工作、考取山東科技大學事業編提供幫助,先後6次索取或收受範某通過劉某給予的37萬元感謝費。

為掩蓋犯罪機關算盡

2012年,於某花費30餘萬元為任廷琦裝修了位於青島的一套房產。任廷琦為了掩人耳目,在裝修完工後,讓於某給自己30萬元現金,然後再把這30萬元存回到於某的賬戶上,這樣一來,就“形成”了30萬元裝修款是任廷琦如數支付的“事實”。

庭審中,任廷琦辯稱,涉案款項中有一部分金額是借款或正常的人情往來,並非受賄所得。他之所以敢在法庭上提出如此辯解,是因為他早就“有所準備”——在實施受賄犯罪的過程中,為了模糊概念、掩蓋事實,他真是動了不少“心思”。

法院經審理認為,任廷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任廷琦具有索取賄賂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任廷琦歸案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索賄、受賄事實,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80萬元,並對其受賄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悉,此案為山東省監察委移送司法機關的第一案,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此高度重視。庭審從2018年8月15日上午9時開始一直到結束,任廷琦大部分時間都在低頭聆聽。在庭審最後陳述時,他表示認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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