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财税新规,会计朋友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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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

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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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

该公告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

(1)明确了常设机构条款有关问题。

(2)明确了海运和空运条款有关问题。

(3)明确了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有关问题。

(4)明确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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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

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税务总局发布了该公告,就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一方面旨在允许没有滥用协定目的和结果的案件得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提高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确定性,减少征纳双方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另一方面借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成果,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对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更加有效的防范。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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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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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成品油消费税

4月份申报期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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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税要及时申报

1.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出口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应于 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请尚未完成申报的企业尽快申报。

2.出口免税申报: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出口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3.出口征税申报:出口企业对2017年度(出口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外,应于2018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4.延期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请。

5.不能收汇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

6.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

7.委托出口证明: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仅指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8.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9.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10.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办理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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