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財稅新規,會計朋友看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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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3月份餘額已不足,趕緊關注4月份涉稅新政哦!因為這些新政100%與您有關~

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

新增下列企業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1)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企業。評價年度是指公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

(3)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的企業。

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納稅信用級別由A、B、C、D四級變更為A、B、M、C、D五級。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下列企業適用M級納稅信用:

(1)新設立企業。

(2)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企業,稅務機關實行下列激勵措施

(1)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2)稅務機關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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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

該公告對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海運和空運、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以及合夥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等有關事項作出進一步明確。

(1)明確了常設機構條款有關問題。

(2)明確了海運和空運條款有關問題。

(3)明確了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有關問題。

(4)明確合夥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的問題。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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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

為加強稅收協定執行工作,進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規則,稅務總局發佈了該公告,就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公告一方面旨在允許沒有濫用協定目的和結果的案件得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並提高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確定性,減少徵納雙方成本,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另一方面借鑑“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第六項行動計劃(防止稅收協定待遇的不當授予)成果,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標準的剛性,對濫用協定風險較高的安排進行更加有效的防範。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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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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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成品油消費稅

4月份申報期起,納稅人申報成品油消費稅時應填寫新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享受成品油消費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填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2號)公佈的《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2號)公佈的《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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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退稅要及時申報

1.出口退(免)稅申報:出口企業於2017年度(出口日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應於 2018年4月18日前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請尚未完成申報的企業儘快申報。

2.出口免稅申報:出口企業於2017年度(出口日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應於2018年5月15日前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如稅務機關已受理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但在2018年5月15日之後審核發現按規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若符合免稅條件,出口企業可在稅務機關審核不予退(免)稅的次月申報免稅。

如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被稅務機關在2018年5月15日之後核准不通過,若該出口貨物符合其他免稅條件,出口企業應在核準不通過的次月申報免稅。

3.出口徵稅申報:出口企業對2017年度(出口日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貨物、勞務和服務,剔除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免稅,已按內銷徵收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已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後的餘額,除內銷免稅貨物外,應於2018年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4.延期申報: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的,需要辦理延期申報的,應於2018年4月18日前申請。

5.不能收匯申報: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需要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的,應於2018年4月18日前申報。

6.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第四條規定的,需要進行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的,應於2018年4月18日前申報。

7.委託出口證明:出口企業於2017年度委託出口的貨物(僅指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應於2018年3月15日前辦理《委託出口貨物證明》

8.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出口企業於2017年度受託出口的貨物,應於2018年4月15日前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9.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出口企業於2017年度在海關辦結來料加工委託加工業務核銷手續的,應於2018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10.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出口企業於2017年度在海關辦結進料加工手(賬)冊核銷手續的,應於2018年4月20日前,辦理該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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