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解析,餐飲行業的應納稅收入通過3大方面確定:
1.餐飲企業銷售堂食,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2.餐飲企業銷售堂食時,同時銷售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應按照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餐飲企業即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3.餐飲企業銷售的外賣食品,與堂食適用同樣的增值稅政策,統一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適用稅率:
一般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按照6%稅率徵收增值稅,兼營銷售貨物按16%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或銷售貨物的均按照3%徵收率
徵收增值稅。 計算公式為:增值稅應納稅額=營業收入額÷(1+稅率)
增值稅應納稅額=營業收入額÷(1+徵收率)
注意防範的3大稅務風險:
(1)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
(2)對於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後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分開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3) 餐飲企業有專門外賣窗口,外賣的是本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屬於餐飲服務;外賣別的企業生產的,本企業未進行後續加工的食品,按照該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案例1:
2017年9月28日某某一般納稅人餐飲酒店的營業日報顯示,當天營業收入為106000元,其中菜品收入50300元,麵點收入45100元,酒水收入10600元。
該餐飲企業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又售賣酒水的,屬於混合銷售,按照主業餐飲的適用稅率6%計徵增值稅;
發票開具項目:餐費;
案例二:
2016年12月28日某某一般納稅人餐飲酒店銷售給客戶定製酒一批,該批定製酒的售價為117000元。
該酒水的銷售並非餐飲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又售賣酒水的,不屬於混合銷售,按照混業經營業務處理,酒水銷售的適用稅率按照17%計徵增值稅;
發票開具項目:酒水。
延伸問題:
1、便利店銷售即食熱食,並提供桌椅,這算是堂食還是銷售?
答案:
這不屬於餐飲。因為便利店的營業執照上沒有餐飲的經營範圍,而且購進的食物並沒有參與生產、加工過程,只是提供就餐的地方,所以不屬於餐飲服務,按銷售貨物適用稅率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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