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違約金,你看清了嗎?

天價違約金,你看清了嗎?

合同雙方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一方違約時,另一方主張違約方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不履行一方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一方應當承擔合同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合同違約責任。

天價違約金,你看清了嗎?

某開發公司與建築公司未依法招投標情況下籤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總價款6000萬餘元。雙方當事人約定按工程總價款20%支付違約金,在一方拖欠1300萬餘元構成違約情況下,法院依約定違約金計算標準,判決違約方另行支付違約金1200萬餘元。此案一度被譽為“天價違約案”,引起熱議,因為在以往案例當中,法院會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或多或少調整違約金額的大小,很少出現這樣按著合同條款直接判定,而該案中涉及的違約金額還如此這高。那麼,公司在簽訂合同當中,怎麼樣才能有效的約定違約責任呢?

首先,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在出現違約情形時,能有效執行,避免糾紛。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於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

其次,內容上要具體明確,違反合同的哪些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未按指定地點交貨、未按時付款、產品質量不符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於違約的主張。

天價違約金,你看清了嗎?

再者,立法上給予違約責任的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

其中: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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