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碰瓷」的別怕!法律給你撐腰!

隨著私家車的不斷增加,車主被“碰瓷”的事件時有發生,此類案件發生率也在逐年提升。“碰瓷黨”用生命和演技在賺錢,被訛的車主也越來越多,加深對“碰瓷”的法律認識,對維護的合法權益很有幫助。

案例分析:

2005年7月至10月之間,被告人紀某、徐某、李甲、陳某、李乙、孫某、靳某、馬某相互結夥,以“碰瓷”之法撈錢。他們在新沂市境內的205國道上,以及宿新公路徐連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按照預先分工,有的騎摩托車主動碰擦他人正常行駛的車輛並謊稱被撞傷,有的以發生交通事故被撞傷為名,將過路的車輛攔下,然後眾人將“肇事”司機包圍,實施暴力或以暴力脅迫司機交出所謂賠償款,劫取他人的現金、手機等財物。

八名被告人共同先後作案16次,最多的一次作案劫得他人財物1.2萬餘元。判決結果,行為人採用了先“碰瓷”後又對被害司機進行毆打的暴力手段,並致使被害司機不敢反抗,完全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遇到“碰瓷”的別怕!法律給你撐腰!

對於“碰瓷”,很多人都認為這只是一起簡單的詐騙行為,殊不知,“碰瓷”會因主觀目的和行為方式的不同而轉化為不同的犯罪行為。

♕ 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並造成事故是被害人過錯所致的假象,繼而以此為要挾,迫使被害人賠償。行為整體上符合敲詐勒索罪的要挾、強迫特徵,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 如果行為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隱瞞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於事故產生原因的錯誤認識而給付“賠償”,行為人的行為就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徵,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 如果行為人駕車碰撞他人車輛後,又以暴力或實施暴力相威脅而索取錢財的,構成搶劫罪。

♕ 如果行為人實施的“碰瓷”行為不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後,由於主客觀原因,也沒有進一步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搶劫行為,那麼,對於只撞毀車輛,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的,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遇到“碰瓷”的別怕!法律給你撐腰!

因此,行為人在日常生活中,千萬不要因為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而鋌而走險,用生命去冒險,最終鋃鐺入獄 。

而作為車主,遇到“碰瓷”的也不要害怕,車上一定要裝行車記錄儀,會記錄汽車行駛時的全部情況,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進行證明。

“碰瓷”事件經常發生在我們生活中,我國的法律對碰瓷行為也有相關的法律進行規範。

如果是故意“碰瓷者”被車主撞了,車主該如何承擔責任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針對專業碰瓷者人群,規定中還特別指出:“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遇到“碰瓷”的別怕!法律給你撐腰!

也就是說,如果汽車在沒有違章的情況下正常行駛,而行人故意先撞上行駛的車子,駕駛者來不及反應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不需要負任何責任(行車記錄儀一定要準備好),碰瓷者負全責。

“碰瓷”本身就是一種拿自己生命開玩笑的行為,雖然可能會有幾次成功訛到錢,但是俗話說:“總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總會有被法律制裁的時候。因此,奉勸我們的“碰瓷者”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做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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