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放棄抵押物,保證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在一筆債權中,可能有抵押物,也可能有保證人。當兩者同時存在的時候,此筆債權就既有“物”擔保,又有“人”擔保。

那麼,如果債權人因為某種原因放棄抵押物“物”擔保,保證人用不用承擔責任呢?如果承擔責任,又該如何承擔、承擔多少呢?

債權人放棄抵押物,保證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其實,當物擔保和擔保並存時,首先要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做出過約定。在銀行對外的授信中,往往會對這個問題做出詳細說明。比如,有的借貸合同會約定,無論什麼情況下,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必優先處置抵押物。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會支持保證人申請優先處置抵押物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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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呢?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抵押物,保證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比如說,債務人欠了債權人800萬元,同時擔保人提供價值500萬的房產作為抵押,保證人也提供連帶保證。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放棄對房產的權利,那麼,理論人保證人只需承擔300萬的債務。但是,在司法實踐中,800本金還會有利息,本息和可能1000萬,房產也可能升值到了800萬,所以,保證人具體要承擔多少債務,要根據實際和司法環境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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