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危險駕駛罪的認識誤區你中招了嗎?

喝酒應酬,樂此不疲

酒後駕車,遇上檢查

“機智換位”,逮個正著

事情發生在2018年4月5日晚20時許

.....

所有人,危險駕駛罪的認識誤區你中招了嗎?

犯罪嫌疑人胡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途經

福銀高速閩侯竹岐收費站入口

發現前方不遠處福州高速三大隊設卡檢查

胡某因未取得駕駛證

便與已飲酒的外甥犯罪嫌疑人張某交換位置

所有人,危險駕駛罪的認識誤區你中招了嗎?

經民警調取附近監控,發現了胡某的伎倆

目前,公安機關以胡某明知張某飲酒

仍指使張某駕駛機動車

胡某與張某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

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來

對酒駕行為的打擊一直呈嚴厲態勢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然而,公眾對危險駕駛罪仍然存在不少誤區

這裡,侯小檢就來給大家道一道

誤 區 一 :目測前方交警設卡檢查與車內未飲酒人員換座或者直接棄車而逃、找未飲酒的朋友頂替,以期矇混過關

僥倖心態不可有,該行為是錯上加錯。按相關規定,查酒駕的位置大都在路況、視線良好且有交通或者治安監控設置處,利於固定證據。且不說交警火眼金睛,更何況如今道路上高清探頭隨處可見,駕駛室狀況一目瞭然,查明是否涉嫌頂包輕而易舉。

侯小檢提示:

若被查實,則行為人不但構成危險駕駛罪,還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其行為還可能會使頂包者構成偽證罪。怎一個“慘”字了得!

誤 區 二 :只要本人不開車,就不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①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②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③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侯小檢提示:

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既然是故意犯罪就存在共同犯罪的空間。因此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要向駕駛員強行勸酒或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誤 區 三 :酒後只要不在馬路上而在如機關、校園、小區等管轄範圍內駕駛機動車就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如何理解 “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 呢?如機關、校園、住宅小區等管轄範圍內的路段,判斷這些地方是否屬於道路,關鍵在於其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徵即對象的不特定性。無論管理方式是收費還是免費,機動車進出是否需要登記,只要允許不特定的社會機動車自由通行,就屬於道路。如果僅允許與管轄單位及其人員有業務往來,親友關係等特定事由的來訪者的機動車通行的,則不屬於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不能認定為道路。

侯小檢提示:

酒後在小區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哦!

誤 區 四 :在車裡放一瓶酒,遇檢查當著交警的面喝上幾口就萬事大吉,當真如此嗎?

早在2011年公安部就發佈了《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其中第三點“進一步規範立案偵查”中直接提到:當事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侯小檢提示:

綜合上訴兩個規定,遇檢查又當面喝酒的,以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作為定罪量刑標準。別因為認識的誤區而付出更沉重的代價!

誤 區 五 :呼氣測試完畢後,藉機逃跑就可因為沒有血液酒精含量的檢測而免於刑事處罰,是這樣嗎?

2011年公安部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其中第三點“進一步規範立案偵查”中規定: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應當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侯小檢提示: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雖存在一定的誤差,一般不宜作為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醉酒的依據,但犯罪嫌疑人脫逃的,就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脫逃行為帶來的不利後果。

誤 區 六 :隔夜酒不構成危險駕駛

隔夜酒,從字面理解是前一天喝了酒第二天開車。其實重點不在於是否“隔夜”,而是以人血液酒精濃度專業測試結果為標準。只要體內酒精含量超標,不論距飲酒的時間過去多久,此時駕駛機動車仍屬於醉駕。酒的主要成分為酒精(乙醇),在人體內分解是一個複雜的過程,且因人的個體差異有很大不同。在人體內的代謝一般每小時僅能代謝10克~15克酒精。如果喝酒的酒精度數更高、量更大,就要過更長時間才可以開車。

侯小檢提示:

喝酒到半夜,第二天開車上路,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的,依然構成危險駕駛罪。

大家看過這六大誤區後

對危險駕駛應該都有了更深入的瞭解

最後,侯小檢還是想多“嘮叨”一句:

平安出行,安全駕駛

依法遵守交通規則

對自己負責,也讓家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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