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房二賣」怎麼辦?

如果遇到“一房二賣”的情況,首先弄明白房屋的權屬問題,然後再進行維權。

遇到“一房二賣”怎麼辦?

遇到“一房二賣”怎麼辦?

“一房二賣”房子歸誰?

1.房屋未轉移

在房屋未轉移的情況下,已經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的購房人擁有房屋所有權。《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由此可知,房屋的過戶登記屬於物權的變更,所以辦理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就擁有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成為房屋產權人。

2.兩個買受人均未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且房屋尚未交付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所有權應歸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告登記手續的購房人所有。《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有效防止了“一房二賣”現象,保護了買房人的合法權益。

3.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手續

在這種情況下,由先行轉移佔有房屋的購房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

由此可見先行合法佔有房屋具有公示與公信作用。其中的一份合同得到了實際履行,體現了賣房人的意願,這種履行是合法履行,應當遵守合同的實際履行原則,維護已完成的交易。

4.兩份合同均未辦理過戶登記和預告登記手續,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

在這種情況下,由預先支付房屋價款的購房人擁有房屋所有權。因為預先支付房屋價款就意味著履行了房屋買賣合同,因此履行了合同義務的購房人,應該擁有爭議房屋的所有權。這樣既可以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促進合同的善意履行,同時也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1份合同在先已經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1份合同在後交付了標的物房屋

在這種情況下,由已經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的購房人擁有房屋所有權。依據物權公示性及對抗性原理,對於已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應被認定為合同已經得到實際履行,不管房屋是否交付,都無法對抗已經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的合同的效力。

遇到“一房二賣” 購房者如何維權?

1.出售方是開發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要求出賣人賠償其損失,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而且,如果開發商是惡意串通第三方買賣房屋的話,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會被視為無效。

2.出售方是二手房業主

需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根據《合同法》規定,守約方可向違約方主張違約責任,但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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