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師:惡意拖欠貨款,供應商應該如何維權?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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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

2017.03.03《買賣合同》(合同編號:HDCY-17-PUR-09)

第一條:合同標的為低張力起泡劑,型號為HR-40,數量為2000噸,總價款26000000元(含17%增值稅)。

第九條第1款:合同標的運抵交貨地點後一週內,由雙方按本合同的相關規定或要求對合同標的進行驗收。同時乙方需將送貨單、使用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質量合格證等資料一併交給甲方進行驗收。

第2款:如驗收不合格,乙方應在甲方提出書面異議之日起7日內整改完畢或按甲方要求無條件更換存在質量問題的合同標的,並將整改後或新的合同標的交付給甲方,同時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承擔延期交貨的違約責任,延期交貨責任自甲方首次通知的交貨時間為準。同時,質保期限在合同標的的更換並經甲方出具驗收合格的書面意見後開始計算。如果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十條第1款:自合同標的驗收合格之日開始計算,合同標的的質量保證期限為12個月。

第2款:如果合同標的在質量保證期限內出現任何質量問題,乙方須無條件免費更換存在質量問題的合同標的,並向甲方賠償因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十一條第2款:起泡劑到貨後經甲方檢驗合格後,每500噸貨物結算一次,甲方在收到乙方開具的當批次500噸貨款對應的17%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一週內支付500噸貨款的50%,剩餘當次50%貨款45天內支付。

第十二條第3款:由於一方單方面未履行或不能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本合同持續超過15天,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其所遭受的直接損失。

第十三條第2款:甲方(被告)若不能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原告)按時支付貨款,每延遲支付1天,甲方須向乙方應付未付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因乙方先期違約導致甲方延期取款的不在此限。

一、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經履行完畢合同義務,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原被告雙方在前期合作的基礎上,於2017年3月3日簽訂了採購合同,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合同法》第八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標的總價款為26000000元,第十一條第2款約定:起泡劑到貨後經甲方檢驗合格後,每500噸貨物結算一次,甲方在收到乙方開具的當批次500噸貨款對應的17%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一週內支付500噸貨款的50%,剩餘當次50%貨款45天內支付。合同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甲方(被告)若不能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原告)按時支付貨款,每延遲支付1天,甲方須向乙方應付未付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因乙方先期違約導致甲方延期取款的不在此限。

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分批共向被告發貨2000噸,被告收到貨物後進行了驗收,被告並未提出有關產品質量的問題,因此原告已經履行完畢合同義務,但被告遲遲不履行付款義務。2017年5月25日,原告方向被告方(王某為被告指派的業務員,代理被告與原告進行業務往來交涉,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合同也是指派王某進行簽訂)發出對賬函,被告回覆“核實完了,賬目一致”,說明被告方認可欠付貨款共計38850000元(包括該20批貨款以及雙方於2017年1月10日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待付的10批貨物貨款,共計38850000元)。原告於2017年7月6日向被告發出《催款書》,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欠款38850000元,根據合同約定和《合同法》的規定,被告應履行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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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分批向被告發送貨物,已經向被告發送了合同約定的規格、數量的貨物,履行完畢合同義務。

在簽訂合同後(合同編號:HDCY-17-PUR-09),原告以100噸為一批,分批次向被告發送貨物共2000噸,編號分別為0000147、0000148、0000149、0000150、0000151、00001152、00001153、00001154、00001155、00001156、00001157、00001158、00001159、00001160、00001161、00001162、00001163、00001164、00001165、00001166。原告又於2017年3月20日、3月27、4月24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

三、被告已經驗收貨物,未提出貨物有質量問題,原告已經履行了提供符合約定的貨物的合同義務。

2017年3月3日簽訂的《買賣合同》(合同編號:HDCY-17-PUR-09)第九條第1款約定:合同標的運抵交貨地點後一週內,由雙方按本合同的相關規定或要求對合同標的進行驗收。同時乙方需將送貨單、使用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質量合格證等資料一併交給甲方進行驗收。第2款約定:如驗收不合格,乙方應在甲方提出書面異議之日起7日內整改完畢或按甲方要求無條件更換存在質量問題的合同標的,並將整改後或新的合同標的交付給甲方。

2017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發送了該合同項下最後一批貨物,且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將送貨單、使用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質量合格證等資料一併交給被告進行驗收,被告也已經通過了驗收,並未提出產品有質量問題的書面異議,說明原告已經按約定的型號、規格、數量提供了合格的貨物,被告應支付對應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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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賠償原告的損失。

原被告雙方2017年3月3日簽訂的合同第十一條第2款約定:貨物經被告檢驗合格後,每500噸貨物結算一次,被告在收到原告開具的當批次500噸貨款對應的17%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一週內支付500噸貨款的50%,剩餘當次50%貨款45天內支付。如上所述,原告已經按約定提供了相應型號、規格、數量的貨物,被告已經通過驗收。原告於2017年3月20日、3月27日、4月24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約定,被告最晚應當在2017年6月13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貨款。

如果按照四次付款分開計算的話,計算方式為:

第一次500噸收貨時間為3月23日,收到增值稅發票的時間為3月27日,因此,被告應當在2017年4月3日前支付原告第一次500噸貨物貨款的50%,剩餘50%的貨款應於2017年5月18日前支付;

第二次500噸收貨時間為4月10日,收到增值稅發票的時間為3月27日,鑑於原告提前出具增值稅發票,因此,被告應當在收貨檢驗合格之日向原告付款。因被告未對貨物質量提出異議,貨物應視為符合約定,被告在收貨之日即對原告產生付款義務,被告應在2017年4月17日前支付原告第二次500噸貨物貨款的50%,剩餘50%的貨款應於2017年6月1日前支付;

第三次500噸收貨時間為4月27日,收到增值稅發票的時間為4月24日,鑑於原告提前出具增值稅發票,因此,被告應當在收貨檢驗合格之日向原告付款。因被告未對貨物質量提出異議,貨物應視為符合約定,被告在收貨之日即對原告產生付款義務,被告應在2017年5月4日前支付原告第三次500噸貨物貨款的50%,剩餘50%的貨款應於2017年6月18日前支付;

第四次500噸收貨時間為5月10日,收到增值稅發票的時間為4月24日,鑑於原告提前出具增值稅發票,因此,被告應當在收貨檢驗合格之日向原告付款。因被告未對貨物質量提出異議,貨物應視為符合約定,被告在收貨之日即對原告產生付款義務,被告應在2017年5月17日前支付原告第三次500噸貨物貨款的50%,剩餘50%的貨款應於2017年7月1日前支付。

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未支付該合同項下2000噸貨物的貨款,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買賣合同》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甲方若不能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按時支付貨款,每延遲支付1天,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應付未付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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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具體計算方式為:

第一次500噸貨物貨款中,250噸貨物貨款(6500000元)自2017年4月4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被告每日需向原告支付該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3250元,用公式表示為:3250*(4月4日--實際付款之日的天數);剩餘250噸貨物貨款(6500000元)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被告每日需向原告支付該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3250元,用公式表示為:3250*(5月19日--實際付款之日的天數);

第二次500噸貨物貨款中,250噸貨物貨款(6500000元)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被告每日需向原告支付該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3250元,用公式表示為:3250*(4月18日--實際付款之日的天數);剩餘250噸貨物貨款(6500000元)自2017年6月2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被告每日需向原告支付該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3250元,用公式表示為:3250*(6月2日--實際付款之日的天數);

第三次500噸貨物貨款中,250噸貨物貨款(6500000元)自2017年5月5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被告每日需向原告支付該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3250元,用公式表示為:3250*(5月5日--實際付款之日的天數);剩餘250噸貨物貨款(6500000元)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被告每日需向原告支付該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3250元,用公式表示為:3250*(6月19日--實際付款之日的天數);

第四次500噸貨物貨款中,250噸貨物貨款(6500000元)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被告每日需向原告支付該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3250元,用公式表示為:3250*(5月18日--實際付款之日的天數);剩餘250噸貨物貨款(6500000元)自2017年7月2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被告每日需向原告支付該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3250元,用公式表示為:3250*(7月2日--實際付款之日的天數);

因此,根據合同約定和《合同法》規定,被告須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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