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检影丨我不是药神!生死边缘的罪与罚

剧场检影丨我不是药神!生死边缘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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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屏的赞誉褒奖,过亿的点映票房,《我不是药神》,就这样在暑期挡和世界杯中风光上映了...

有人说,世界杯期间,《我不是药神》,代替中国足球队,直接将球踢进了球门,影迷们一片欢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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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了三年,4万块的药吃了三年,房子吃没了,家也吃垮了。是不是假药我们吃的人能不知道吗?我就是想求求你,别再追查那种药了行吗?那药才卖500块钱一瓶,药贩子根本没赚钱。你就能保证你这一辈子不生病吗?”

当《我不是药神》里,一位身患慢粒白血病的病人对执法的警察说出这样一番话的时候,我们不禁要问,当生命与法律发生冲突,到底什么是对,什么又是错?

或许,不是每一次犯罪

都会对应一个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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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中最大的一个冲突点就在于“假药”,什么是假药?

刑法第141条明确规定,销售假药罪所指的假药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中称为假药或者按假药处理的药品。而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假药”有两种类型,一是纯正的假药,二是法律拟制的假药。

纯正的假药,也就是一般人概念中的假药,是从药品本身缺乏疗效的角度来界定的;而法律拟制的假药,则基本上是规范性设定的结果,与药品本身是否具有真实的疗效没有关系。

电影中,“假药贩子”张长林卖的假药是扑热息痛加面粉,没有任何实际疗效,毫无疑问就是纯正的假药;而“药贩子”陈勇所卖的“假药”是我国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属于法律拟制的假药,因此,即便陈勇卖的这个“药”和正版药在药效成分上没有任何区别,具有一样的疗效,但它也依然属于法律规定的“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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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你活下去

我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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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电影中的第二个冲突点,在于“销售”,什么才是销售假药?

于我们一般人而言,销售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销售假药,一般也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我不要做什么救世主,我要赚钱。”

这是电影中“药贩子”程勇最初的心态与立场,他和患者各取所需——他为钱,白血病患者为命。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当之无愧的销售行为。

但之后,就像电影中的病人所说,这药才卖500块钱一瓶,药贩子根本赚不了什么钱,甚至于是在亏本“卖药”,没有了营利的动机,这笔“亏本的买卖”又是否还是“销售行为”呢?

按照法律规定,销售假药罪的成立只要求行为人在销售领域内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而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却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所以即便是亏本的买卖,却也依然是一种“销售”的行为。

法外之情,你我都见过

但作为执法者,必须要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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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经济学家曾经发出过这样的质问:

法律到底是意在保护受害者,还是要不惜制造受害者以保护政府部门的审批权?

一位医学博士曾经提出过这样的疑问:

“药品不是一般的商品,药物的目的在于救死扶伤,这是每个人应该享受的权利,这是发展科技的目的,也是我们制定一些法规的初衷。但是,当出现了现有的药物管理法规和这个初衷有不一致的地方,我们是不是也到了应该反思当下这些药物管理法规的时候了呢?”

法律之所以将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拟制为假药,除了基于安全上的考虑,还有就是它要保护研发新药的积极性。“天价药”之所以“天价”,原因就在于它高昂的研发成本。只有保障药企能够赚取足够多的利润,才能让他们有足够的动力去继续新药的研发,也才能让更多的疾病得到有效的治疗。

一边是吃不起天价药,“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的病患,另一边是未来研发的新药以及其他需要新药治疗的患者,如何权衡,已经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了。

我们只想活下去

难道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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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执法者,法要永远大于情;可是作为人,一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要做到这一点,真的很不容易。

如果要抛弃自己的主观情感,只是客观的、理智的、冷静地去执行法律,那么我们与机器何异?

“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不是客观。事实上,法律永远是主观的,它也必须看到人性的一面,否则法律毫无意义!“

有时候,人们对于法律的争议,其实不在于它是什么样子,而是它应当是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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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永远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而这也正是《我不是药神》的价值所在。

“看电影不需要多长时间,改变现实却要全国每个人用无法丈量的长时间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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