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場檢影丨我不是藥神!生死邊緣的罪與罰

剧场检影丨我不是药神!生死边缘的罪与罚

剧场检影丨我不是药神!生死边缘的罪与罚

滿屏的讚譽褒獎,過億的點映票房,《我不是藥神》,就這樣在暑期擋和世界盃中風光上映了...

有人說,世界盃期間,《我不是藥神》,代替中國足球隊,直接將球踢進了球門,影迷們一片歡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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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了三年,4萬塊的藥吃了三年,房子吃沒了,家也吃垮了。是不是假藥我們吃的人能不知道嗎?我就是想求求你,別再追查那種藥了行嗎?那藥才賣500塊錢一瓶,藥販子根本沒賺錢。你就能保證你這一輩子不生病嗎?”

當《我不是藥神》裡,一位身患慢粒白血病的病人對執法的警察說出這樣一番話的時候,我們不禁要問,當生命與法律發生衝突,到底什麼是對,什麼又是錯?

或許,不是每一次犯罪

都會對應一個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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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中最大的一個衝突點就在於“假藥”,什麼是假藥?

刑法第141條明確規定,銷售假藥罪所指的假藥是依照《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中稱為假藥或者按假藥處理的藥品。而根據《藥品管理法》第48條的規定,刑法中的“假藥”有兩種類型,一是純正的假藥,二是法律擬製的假藥。

純正的假藥,也就是一般人概念中的假藥,是從藥品本身缺乏療效的角度來界定的;而法律擬製的假藥,則基本上是規範性設定的結果,與藥品本身是否具有真實的療效沒有關係。

電影中,“假藥販子”張長林賣的假藥是撲熱息痛加麵粉,沒有任何實際療效,毫無疑問就是純正的假藥;而“藥販子”陳勇所賣的“假藥”是我國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藥品,屬於法律擬製的假藥,因此,即便陳勇賣的這個“藥”和正版藥在藥效成分上沒有任何區別,具有一樣的療效,但它也依然屬於法律規定的“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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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你活下去

我觸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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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電影中的第二個衝突點,在於“銷售”,什麼才是銷售假藥?

於我們一般人而言,銷售的目的就是為了營利,銷售假藥,一般也是出於營利的目的。

“我不要做什麼救世主,我要賺錢。”

這是電影中“藥販子”程勇最初的心態與立場,他和患者各取所需——他為錢,白血病患者為命。毫無疑問,這是一種當之無愧的銷售行為。

但之後,就像電影中的病人所說,這藥才賣500塊錢一瓶,藥販子根本賺不了什麼錢,甚至於是在虧本“賣藥”,沒有了營利的動機,這筆“虧本的買賣”又是否還是“銷售行為”呢?

按照法律規定,銷售假藥罪的成立只要求行為人在銷售領域內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而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卻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所以即便是虧本的買賣,卻也依然是一種“銷售”的行為。

法外之情,你我都見過

但作為執法者,必須要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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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經濟學家曾經發出過這樣的質問:

法律到底是意在保護受害者,還是要不惜製造受害者以保護政府部門的審批權?

一位醫學博士曾經提出過這樣的疑問:

“藥品不是一般的商品,藥物的目的在於救死扶傷,這是每個人應該享受的權利,這是發展科技的目的,也是我們制定一些法規的初衷。但是,當出現了現有的藥物管理法規和這個初衷有不一致的地方,我們是不是也到了應該反思當下這些藥物管理法規的時候了呢?”

法律之所以將未經批准生產、銷售的藥品擬製為假藥,除了基於安全上的考慮,還有就是它要保護研發新藥的積極性。“天價藥”之所以“天價”,原因就在於它高昂的研發成本。只有保障藥企能夠賺取足夠多的利潤,才能讓他們有足夠的動力去繼續新藥的研發,也才能讓更多的疾病得到有效的治療。

一邊是吃不起天價藥,“鋌而走險”觸犯法律的病患,另一邊是未來研發的新藥以及其他需要新藥治療的患者,如何權衡,已經不僅僅是個法律問題了。

我們只想活下去

難道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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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執法者,法要永遠大於情;可是作為人,一個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要做到這一點,真的很不容易。

如果要拋棄自己的主觀情感,只是客觀的、理智的、冷靜地去執行法律,那麼我們與機器何異?

“法律應該是公正的,不是客觀。事實上,法律永遠是主觀的,它也必須看到人性的一面,否則法律毫無意義!“

有時候,人們對於法律的爭議,其實不在於它是什麼樣子,而是它應當是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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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問題,永遠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而這也正是《我不是藥神》的價值所在。

“看電影不需要多長時間,改變現實卻要全國每個人用無法丈量的長時間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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