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崔永元爲什麼要來管這個事,「手撕」范冰冰的「陰陽合同」

起底崔永元為什麼要來管這個事,“手撕”范冰冰的“陰陽合同”

題圖為電影《手機》。

電影《手機2》再次點燃了崔永元壓抑多年的怒火,他與馮小剛在十五年前積攢的“舊恨”如今發展成了“新仇”,而作為電影主演之一的范冰冰則不幸中槍。

5月28日,崔永元通過微博曝光了幾張演藝合同照片:“合同約定片酬為稅後1000萬元”,合同中還出現了范冰冰的名字。

起底崔永元為什麼要來管這個事,“手撕”范冰冰的“陰陽合同”

29日,崔永元進一步曝光:“另行約定片酬5000萬元。”“兩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這哥們兒

只在片場演出4天。”

起底崔永元為什麼要來管這個事,“手撕”范冰冰的“陰陽合同”

儘管范冰冰緊急發佈了“嚴正聲明”,稱崔永元侵犯合法權益,散佈謠言,構成誹謗,但仍然沒有阻止後者繼續爆料。

6月2日,崔永元在微博寫道:“我家鏟屎官說,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萬,大的是策劃監製748萬加90萬,再拿一麻袋現金......”

“4天6000萬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漏稅等等一系列行業內幕和潛規浮出水面。

目前,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事情的最新進展是,國家稅務總局於6月3日發文稱,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

起底崔永元為什麼要來管這個事,“手撕”范冰冰的“陰陽合同”

然而,事情又有了意想不到的反轉。

國家稅務總局發文當晚,崔永元向火星試驗室表示:“4天6000萬片酬合同”涉事明星並非范冰冰,並向范冰冰致歉。涉案人另有其人,且金額遠超目前曝光金額的十倍以上。崔永元於今天(6月4日)再次媒體確認:大小合同不是說范冰冰。不過他還說:“我也不是澄清。我再重複一遍,我有一抽屜合同!影視圈這些事,國家是可以管管了!”

對於這兩份合同,她表示費解:合同乙方是當事人的工作室,從約定看,報酬是支付給乙方的,採用轉賬,稅務部門、金融機構可查,但括號後面又約定現金、稅後,令人費解。同時,根據稅法規定,報酬應該是指支付給個人的(自然人),而不是公司或者其他組織,支付給公司戶或者其組織的,應該算公司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收入,支付階段不計所得稅,而是由公司或者其他組織年終計入企業所得稅或者個體工商戶所得稅。

“因此,此處‘現金稅後款’的表述似乎又可認定為支付給當事人的報酬、只不過由其工作室代收?要麼,就是籤合同時,雙方對稅法壓根就不熟悉,不知道組織的營業收入和組織內某個人的勞務報酬是有區別的? ”

虎嗅對事件涉及的幾個核心知識點進行了梳理,請根據需求自行劃重點。

一、界定大小合同與陰陽合同

起底崔永元為什麼要來管這個事,“手撕”范冰冰的“陰陽合同”

目前來看,大多媒體將“大小合同”等同於“陰陽合同”。對此,王教授對虎嗅表示:“如果合同明確約定這兩筆錢都是支付給藝人本人的,無論是幾份合同,都應該認定為藝人的勞務報酬所得,根據支付情況計徵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同的約定屬別的情況,則要按照合同約定並考慮其他因素綜合認定‘片酬’的屬性,再考慮如何計稅。”

對於大小合同與陰陽合同的說法,大部分媒體的解釋是:“大小合同”其實就是人們日常所說的“陰陽合同”。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

王教授表示,應該正確界定“陰陽合同”:“有‘大小合同’,並不意味著就是‘陰陽合同’,因為製作方與明星本人、他們的所屬公司,或工作室籤的不同的合同。”

王教授認為,如果兩份合同表達的交易內容除價格(金額)之外、其他內容基本相同的話,可以稱之為“陰陽合同”,也叫“黑白合同”。其主要目的的確是逃避納稅,也就是常人說的偷稅。這也是很多企業(稅務實踐中的納稅人)“兩本賬”的原因和目的。

“大小合同”中的“大合同”一般是指製作方與明星的公司或工作室籤的、合同金額較大;“小合同”是跟明星本人籤的、合同金額相對較小。在徵稅對待上,二者有區別,兩份合同都是可以見光的。

“陰陽合同”一般是製作方直接跟明星本人、或者其公司/工作室簽署的金額不等的合同,合同主體是同一個,其中一份可以“見光”(小額、避稅等目的),另一份不能“見光”(大額、真實交易金額),所以叫“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是在稅務、財務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真實的交易金額調整並確定納稅額,納稅人應承擔補繳稅款和稅收滯納金、接受稅務行政處罰等法律後果。

“大小合同”應該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要區分合同的主體。

以某明星(如范冰冰)為例,在一個具體的演出業務中,承接演出任務的“兩個”主體:明星所在的公司或者工作室、明星個人,當然尤其是工作室模式的,工作室和明星個人是難以分開的,但法律上的確是兩個主體。“大小合同”往往是大金額的合同主體是跟公司或者工作室籤的,用於演出任務運營,納稅主體也是公司或者工作室;小金額合同往往是跟明星個人簽署的,明星個人是納稅人。

目前,明星在簽訂演藝合同時主要有三種形式:

以個人的名義;以個人工作室的名義,以影視公司的名義。三種形式的繳納的稅種和納稅金額相差甚遠。

明星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一般被視為勞務報酬,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需按次納稅,具體算法是:

  • 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800元;
  • 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收入額的20%。
  • 單次應納稅所得額在2~5萬元之間的,加徵5成,按30%的稅率計徵。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30%-2000。
  • 單次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的,加徵10成,按30%的稅率計徵。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40%-7000。

具體到本次事件,由於金額為5000萬元,應該按照最後一個公式計算——5000(萬)x40%-7000=1999(萬)。得出,這位明星涉嫌逃避個人所得稅將近2000萬。

據財新網的報道,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支付其費用的公司有代扣代繳個稅的職責,尤其是約定合同金額為稅後收入的,明星本人不涉及偷漏稅。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表示,這種做法雖然存在,但已經不流行了。

據《一線》今日的報道,一位從業多年的資深影視製作人表示,現在即便有少量二、三流演員這麼做,也只是為了“討好”甲方,為自己爭取上戲機會,“籤兩份合同,雙方都一起逃稅。”但對於像范冰冰那樣的一線大咖而言,這麼做的可能性並不高。“現在明星都有自己的公司和法務團隊,不會傻到讓甲方留有 ‘陰合同’的案底的。”而且,如今高收入的名人已經納入稅務局的重點名單,進行嚴格監管、定期彙報。

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起底崔永元為什麼要來管這個事,“手撕”范冰冰的“陰陽合同”

如今,明星的收入來源多樣,且片酬不斷攀高。

據21經濟報道指出,“2016年,一二線演員的片酬增長了近250%,一部成本3億元的電視劇,明星拿走2億元片酬。”相關數據顯示,部分國內演員的片酬甚至已達到影視劇全部成本的50%到80%。

為遏制此類現象發生,2017年9月,五部委曾聯合下發通知,提出“嚴禁播出機構以明星為唯一議價標準”的要求。隨後,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電視製片委員會等聯合發佈《關於電視劇網絡劇製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見》。《意見》指出,各會員單位及影視製作機構要把演員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製作成本範圍內,全部演員的總片酬不超過製作總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員不超過總片酬的70%,其他演員不低於總片酬的30%。

但這些都無法阻止明星逃稅,操作方式層出不窮:

1. 明星直接拿“稅後片酬”,將繳稅成本轉嫁給企業。這種做法增加了製作方、出品方的投資成本。

2. 打白條,把白條(欠條、收條)當做交易的組成部分,但不體現在第三方,尤其是稅務等監管部門能夠捕捉到痕跡的方式,採取現金交易。但這需要明星及其公司或者工作室一方和製作方有很好的基礎和默契,否則,這種無法拿到“檯面”上的糾紛很難處理;同時,現在使用大量現金也有難度。

3. 分期付款。與明星私下達成協議,逃避了加成徵收的稅額。

4. 當下比較流行的做法還有成立工作室,按個體戶納稅。

個人工作室並不是法律概念上的企業類型,設立人根據自身需求將工作室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企業類型,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明星工作室通常註冊為個人獨資企業。

按個人所得稅法,工作室的生產、經營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應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5萬元的,稅率為5%;
  • 超過1.5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稅率為10%;
  • 超過3萬元至6萬元的部分,稅率為20%;
  • 超過6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0%;
  • 超過10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5%。

成立工作室的好處是既可以採取“大小合同”的方式少交稅、將大部分收入囊中,又可以避免被公司“抽成”報酬,個人發展也更加自由。但成立工作室是有一定門檻的,前提是明星得夠咖位、有資源、也願意“折騰”。

5. 除了成立個人工作室,成立影視文化公司也是合理避稅的一種方式——在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地方註冊公司,可要求製作公司承擔稅費,知名演員還可以參股,以投資方的身份獲取更大額度的回報。比如,霍爾果斯、橫店影視城所在地浙江東陽、明星工作室齊聚的上海松江區以及無錫數字電影產業園等。

4. 明星放棄國籍成為非居民納稅人,這樣對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收入只需承擔有限納稅義務。

三、逃稅漏稅的後果

起底崔永元為什麼要來管這個事,“手撕”范冰冰的“陰陽合同”

明星逃稅的案例早就發生過。

2002年,經稅務機關調查認定,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最終,劉曉慶入獄一年。

2009年,刑法修正案對偷稅罪進行了修改,即逃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如果其受到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仍逃稅的,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到此次事件,如果崔永元提供的證據為真,且當事人此前沒有收到過逃稅的行政處罰,他/她只需要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

最後,王教授對虎嗅表示,“可以預見,這個核查應該是要推向更廣的範圍。”“此次,稅務核查也算是符合這個大的趨勢而開展的執法行為而已,並無必要過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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