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要聞」第39期|揭東區院依法對一宗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案件不起訴

「檢察要聞」第39期|揭東區院依法對一宗非法佔用農用地刑事案件不起訴

近日,揭東區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經討論審議,依法決定對徐某富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01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中旬,徐某富在其家鄉佔用農用地經營的磚窯被查處。

經國土資源部門認定,涉案土地面積為13畝多,地類性質為耕地(基本農田為0),耕地性質已被改變,原有耕地種植條件已被嚴重毀壞。

徐某富在案發後經傳喚能主動到案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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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處理結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徐某富的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考慮到被不起訴人徐某富有自首情節,在主動拆除磚窯及輔助設施的基礎上,積極開展復耕復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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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土和農林部門組織驗收,並經我院監督檢查,徐某富在涉案土地上種植的番薯、木薯等農植物長勢良好,符合從輕處罰的法定條件,遂對其進行了相對不起訴處理。

03

對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復耕復綠”是否到位進行全面監督檢查,是我院今年來針對辦理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而開展的專項執法工作。

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下,保障耕地安全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戰略之一。打擊犯罪是從震懾角度保護耕地安全,“復耕復綠”則是對被破壞耕地的直接恢復,並作為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挽回損失的考察要求之一,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既最大限度地保障耕地安全,也最大程度地給予犯罪嫌疑人悔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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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來,我院已開展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復耕復綠”監督檢查2宗,復耕復綠總面積約27畝。

| 文稿、審核:曾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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