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涉嫌微信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7年12月23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以本村李某名义通过微信添加本村郭某为好友,并冒充李某名义借钱,骗取被害人郭某向其微信转账3000元。
2018年1月1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冒充工厂同事董某名义通过微信添加老板焦某为好友,后以董某购新车要将董某原有车辆卖给焦某为由,骗取被害人焦某向其微信转账15000元。
另查明,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案发后王某家属退赔焦某15000元,郭某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王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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