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老賴,顧名思義
就是老是賴著不還錢
哪怕你使盡渾身解數
只要遇上這些哭窮&揮霍的主
你也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了
老賴的生活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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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你的日子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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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奉行一個原則
那就是:花別人的錢,讓債主哭去吧!
最近,
有些長期失蹤的被執行人現身了,
而這一切,
都要歸功於咱市法院的“執行懸賞令”!
那麼,
咱們就先來了解一下
關於“執行懸賞”的知識。
一、什麼是執行懸賞?
懸賞金由誰承擔?
所謂執行懸賞,是指人民法院為實現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公開發布懸賞信息徵集知情人提供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線索,並在據此取得執行效果後向線索提供人支付獎勵或者酬金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懸賞金一般由申請執行人負擔,申請人也可以向保險公司購買執行懸賞保險。
二、如何購買執行懸賞保險?
執行懸賞保險有何作用?
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並經法院同意後,向保險機構購買該保險,在保險期間內依照懸賞公告應由申請執行人(被保險人)對舉報人承擔的賞金給付責任。執行懸賞保險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作用,以保險服務銜接司法實務,撬動數倍於保費的懸賞金,調動社會力量“找人、查物”,既為申請執行人降低了法律費用負擔,又助力法院化解執行難題,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領取執行懸賞金
要符合哪些條件?
依據懸賞公告中所列明的懸賞條件,因舉報人向執行法院提供的線索而成功拘留被執行人,或實際控制被執行人財產並取得處置權的,或依據所舉報的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證據足以促使公安機關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相關罪名立案偵查的,視為懸賞條件達成,執行法院應及時向舉報人發放懸賞金。
現在是不是更加了解“執行懸賞”了?
那就趕快行動起來吧!
讓“老賴”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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