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重組?別天真!一字之差卻有天壤之別!

重整與重組都是在企業經營困難時,進行自救的一種措施。那麼,重整和重組含義相同嗎?是否可以互相替代呢?

其實,重整和重組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卻有很大的區別。為了避免引起混淆,本文對兩者進行區分和解釋,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行為。

重整則指對已具有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實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積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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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存在諸多相似之處,但存在本質上的不同:

首先,法律性質不同。

重組不是法律術語,而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作方式,術語約定俗稱的叫法,本質上是民事行為,經營管理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重組;而重整則是嚴格的法律行為,是企業破產法中明文規定的法律制度,是必須在法院主持下才能進行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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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參與主體不同。

重組只涉及到股東、投資人、債權人、等等;而重整涉及全體利益人,它不僅包括重組所涉及的人員,還包括職工、管理人、重整計劃執行人等,所包涵的內容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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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自主性不同。

重組,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談判時間、清償率等等,均自由確定,沒有法定約束。重整,由法院主導,受到法律框架的約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一步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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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果不同。

如果重組失敗的話,雖然會對公司造成較大影響,但並不會導致公司破產;但如果重重整失敗,則意味著公司要進行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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