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算是共同債務嗎?

未婚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算是共同債務嗎?

新時代下的婚戀自由觀念已經深入人心,導致現在社會上同居現象越來越普遍。從古時男女雙方初次見面還要用屏風擋一擋,到現在各種場所都可以肆無忌憚的公開秀恩愛。但我們在享受自由戀愛的美好時,同時也有些義務需要承擔。而並不是說只有成為夫妻,才要承擔共同的責任。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下面我們來看看案例解析

未婚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算是共同債務嗎?

案例現場


2016年10月20日,張強(化)和李紅梅(化)開始交往,隨著之後戀情升溫,各自工作的地方也不遠,兩人開始了同居生活。

張強是做鋁合門窗生意的,收入可觀。而李紅梅是普通公司職員,但平常大手大腳,不過張強捨得花錢在她身上,名牌包,首飾什麼的,李紅梅要什麼張強都買給她,有求必應。就這樣兩人在一起同居了一年多,但過了一段時間。到了2018年3月15日,突然有人找上門來,說是要張強還錢。原來行業不景氣,張強因為做生意資金週轉,在外面借了些錢。現在資金鍊還沒有回籠,所以還欠著錢,現在還款期限到了,所以債主找上了門來。

張強一時還不上錢跟李紅梅說讓她把自己買給她的那些名牌首飾包包當了,但李紅梅不答應。說你欠的錢憑什麼我還,而且我們又沒有結婚。

張強很氣憤,認為自己的借錢也是用於生產經營,經營的錢也是花在兩人共同生活上,債務應該由兩人承擔。遂及將李紅梅告上法庭

未婚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算是共同債務嗎?


章法團隊這麼說


在本案中,爭議的部分是,兩人並不是夫妻,一方產生的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嗎? 對此我國最高法院司法做了明確的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所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很顯然張強與李紅梅在同居期間,借款是為了兩人共同生活,用於同居生活、生產經營。所以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係,都應視為兩人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

法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時該《意見》第十一條也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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