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陸:一民營企業違法占地被查處,國土局申請強制執行未獲法院支持

山西平陸:一民營企業違法佔地被查處,國土局申請強制執行未獲法院支持,行政處罰淪為法律白條誰之尷尬?

(運城實時資訊 秦福勝)企業未取得合法有效土地手續,擅自佔用土地被國土執法部門依法查處,要求其15日內自行拆除違法佔用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山西平陸:一民營企業違法佔地被查處,國土局申請強制執行未獲法院支持

復晟鋁業違法佔地(寨頭村)土地建設的氧化鋁蓄水工程

如果沒有其他情況,這就是一起國土部門查處的企業違法佔地案件。

但在山西平陸縣,一家大型民營企業(復晟鋁業有限公司)違法佔用土地被縣國土局查處後,不但沒有恢復土地原狀且違法佔用土地至今不整改。更讓人感到蹊蹺的是,國土局申請強制執行,竟然未獲法院支持,致使企業違法佔地的行為擱置至今,行政處罰淪為了一紙空文。

資料顯示,復晟鋁業有限公司全名山西復晟鋁業有限公司,位於平陸縣聖人澗鎮澗東村,佔地面積989.9畝,2013年10月15日註冊登記成立,公司以經營生產氧化鋁為主。

平陸縣國土局查處的違法佔地案是復晟鋁業在建設氧化鋁蓄水工程時,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土地情況下,違法佔用三門峽水庫庫區(寨頭村)土地時被查處。

山西平陸:一民營企業違法佔地被查處,國土局申請強制執行未獲法院支持

山西省平陸縣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筆者取得的一份山西省平陸縣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顯示,該裁定書編號為(2017)晉0829行審29號,申請執行人:平陸縣國土資源局。法定代表人:肖永成,局長。委託代理人:李雪、馬埏,該局工作人員。被執行人:山西復晟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重陽。

行政裁定書顯示:申請執行人於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其於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平國土資處字(2017)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經審查查明:平陸縣國土資源局於2017年3月23日作出平國土資處字(2017)21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被執行人在未取得合法有效土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三門峽庫區(寨頭村)土地建設氧化鋁蓄水工程,佔地類別為有林地、河流水面,不佔基本農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非法佔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2.限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該處罰決定書於2017年3月23日送達。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未提起行政訴訟。平陸縣國土資源局於2017年7月31日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催告通知書,被執行人未自動拆除。申請執行人遂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裁定書還顯示:本院認為:平陸縣國土資源局對被執行人山西復晟鋁業有限公司的非法佔地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必需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根據《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門在做出處罰決定前,必需對案件進行審理,做出審理意見。但從申請執行人提供的材料看,申請執行人未做出審理意見,便做出了平國土資處字(2017)21號行政處罰決定,明顯程序違法,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申請執行人平陸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平國土資處字(2017)21號行政處罰決定,不準予強制執行。

如對本裁定有異議,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行政裁定書落款,顯示的是審判長姜學明,審判員劉國華、劉平定,書記員毛銀娟。行政裁定書日期顯示為2017年9月5日

筆者注意到,在平陸縣人民法院這份裁定書中,法院認為國土局在對違法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前因沒有對案件進行審理,做出審理意見,明顯程序違法,故駁回了國土局的強執申請。而國土局2017年9月5日收到法院裁定書後,距今已過去10個月之久,並未對涉案企業進一步做出審理意見,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執,至今違法佔地企業沒有履行職責拆除違法建築。

在平陸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肖永成坦言,復晟鋁業有限公司是縣委、縣政府大力扶持的生產氧化鋁大型民營企業,在寨頭村建設氧化鋁蓄水工程違法佔地僅4到5畝左右,不值得大驚小怪。

筆者問到,國土局申請強執未獲得法院支持,下一步計劃對違法佔地企業如何處理,肖永成局長嘿嘿一笑,說道,“政府都大力支持的企業,國土局能把人家怎麼滴。”

筆者不解,平陸縣國土局在查處這一違法佔地案件中,是有法不依,還是拿政府大力扶持為藉口推託?具體來講,對違法佔地企業做出的行政處罰,究竟是業務不熟悉致法院駁回申請,還是‘有意而為之’,有意操作就為放違法佔地企業一馬?

筆者認為,政府扶持企業發展理所應當,但企業不應視為違法佔地的“護身符”,更不該成為執法部門對違法佔地有法不依的藉口。法律,應該成為人人敬畏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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