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信访部门对下级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或不属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作出的处理方式。
理解:信访工作中,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4、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
5、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6、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过法定处理期限的;
7、应当但未经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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