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里兩年、三年等期限,其實只是爲了保護企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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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裡兩年、三年等期限,其實只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

真職職友:遊總監

如果不設置勞動合同期限,對員工來說影響不大,因為想走還是一樣走,根本不用在乎是否到期。但對公司來說,合同期限算得上少有的為公司考慮的條款,因為:

1、遇到特殊情況(如員工表現不理想、公司壓縮成本、公司戰略調整準備搬遷等),這時候要是有合同限期,就可以先針對期滿的員工進行處理,不需要進行復雜地解釋說服協商等工作,直接以合同到期為由。

勞動合同裡兩年、三年等期限,其實只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

2、成本問題,在現有勞動法中,公司在合同期限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給員工的補償稱為“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公司稍有不慎違法辭退一位員工,那麼就要承擔“賠償金”了,標準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裡兩年、三年等期限,其實只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

另外,合同的期限對於個人和公司來說,都會有種“儀式感”,這樣對待彼此會更慎重。

但其實中國勞動法有很多內容都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政策傾向性非常明確,企業基本上處於“弱勢地位”。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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