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戰爭是不是鮮有戰敗國向戰勝國割地賠款的例子?爲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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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問得好,如果大家留意過二戰後的歷史,會發現基本上沒有出現像19世紀那樣割讓領土,戰爭賠款那樣的事情了。


我們拿二戰前的歷史來看,最典型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的德國,當時的德國擁有的領土和殖民地遠遠比今天大。


我們可以看到,一戰結束後,德國喪失八分之一的領土和十二分之一的人口,海外殖民地則全部被英、法、日、比瓜分。


這還不算,德國還需要付出鉅額賠款,這筆賠款當時估計需要用66年還完,德國人民因為這筆鉅額賠款壓得抬不起頭來,最後希特勒的上臺和這筆賠款也脫不了關係,這筆賠款在二戰後被減輕了部分,但德國還是到2010年才還完。


也許是因為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損失過於慘烈。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0年,法國向傳統的友好國家美國,提出”我們2個國家關係這麼好,應該締結廢棄戰爭的協定,以為維護世界和平做出貢獻“。而美國順勢說,這麼好的事情,我們應該拉儘可能多的國家參加啊。

於是就有了1928年的《巴黎非戰公約》誕生,這個公約提出:以後用武力征服的方式獲得別國領土,在國際法上是非法的。

當時有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波蘭、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愛爾蘭、新西蘭、美國、南非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巴黎簽字,後來一共63個國家批准或加入。


當然,我們知道後來的歷史,這個公約是否能得到執行,還是看大國們有沒興趣去遵守它,二戰中的德國和日本兩個國家就沒有遵守它,好像沒有產生什麼作用?


但其實我認為還是有意義的,因為執行不執行得了是一回事,但德國日本至少失去了政治上的道義,因此受到了國際的譴責對不對?

二戰時期,不少第三方國家的國民,在中日戰爭中,偏向中國討厭日本,不就是因為他們認為日本是邪惡的麼?



然後二戰結束,《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不得以武力取得侵害任何國家領土完整的原則,從此這個就定下來了,之後的戰爭,就基本不可能通過戰爭來獲取別國領土了。


例如1982年的馬島戰爭,阿根廷大敗,但英國在奪回被佔領的馬島後,沒有提出賠款和割讓領土的要求。



但老實說,一切都有例外,比如中東小霸以色列,在1947年開始與中東各國開戰後,五次中東戰爭,每次打贏後都或多或少趁機擴張了領土,當然這也是美國在背後撐腰,但在國際輿論上,以色列一直是處於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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