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期補貼「翻頁」在即,懸而未決的地方補貼如何顯得「合理」?

過渡期補貼“翻頁”在即,懸而未決的地方補貼如何顯得“合理”?

電車匯消息:截止下週一(6月11日),為期4個月的補貼政策過渡期即將告一段落,這也意味著時至年中,新能源市場也將正式“翻頁”進入全新補貼標準及技術要求。國補標準已經明晰,但從文件字眼來看,地補具體走向反而顯得懸而未決。

財政部2月份發佈《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明確表示“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目前並沒有相關細則發佈。

過渡期補貼“翻頁”在即,懸而未決的地方補貼如何顯得“合理”?

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範圍內也僅有“三省五市”明確定調2018年地方補貼細則,其中上海、溫州、武漢等地甚至先於中央2018年補貼政策。儘管北京、深圳兩地在新能源車輛購置環節按中央50%比例扣除地方補貼,但地方管理部門究竟如何定調仍是未知數。何況早在2017年年末,北京率先取消地補的消息盛極一時。

針對以上疑問,有業內人士對電車匯表示,“國補文件對地補標準的‘不表態’,或許可以理解為對地方財政的鬆綁,地方主管部門可根據省市實際情況,量力制定補貼額度。”

其實早在2015、2016年,中央財政明確要求地方補貼標準為1:1,但具體實施情況很難全盡人意。2018年4月成都發布《關於申報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的通知》指出“市級財政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60%給予配套補貼”。按照16年補貼標準,在沒有省級補貼的情況下,這顯然是屬於“耍賴”行為的。2108年中央財政補貼中對於地補要求更像是“留了一手”。

過渡期補貼“翻頁”在即,懸而未決的地方補貼如何顯得“合理”?

結合發改委最新下發的《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來看,新建汽車項目與地方省市電動車推廣水平、已經有新能源汽車項目、已有項目產能等指標結合起來。這被業內理解為發改委放權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有意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話,就需要加強省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環境的培育——加強新能源市場推廣、實施地方財政補助、新建新能源汽車項目,乍一看是實現了產業發展的良性循環,而不是一味加重地方財政壓力。以此來看,地補政策的不明確反而顯得“合理”起來了呢。

附:全國主要省市2018年地方補貼標準

北京:詳細補貼規則暫未出臺

2月26日北京發佈《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北京將根據2018年國補政策制定相關財政補助政策,具體發佈日期待定。

辦法指出,按照《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本市實施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管理政策,並通過輪候方式配置,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市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管理相關規定申請取得和使用。持有普通小客車指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購置、登記新能源小客車。

上海:純電動按中央0.5倍補助,插電式、燃料電池標準各不同

1月23日上海發佈《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對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0.5給予本市財政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且發動機排量不大於1.6升的,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0.3給予本市財政補助;對納入《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規劃》有關示範應用規劃,符合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範運行有關技術標準,並在本市確定的燃料電池汽車商業運營示範區內運行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中央財政補助1:1的比例給予本市財政補助。燃料電池汽車技術標準、運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廣州:按國補1:0.5補助,未滿三年遷出將需退還地補

6月5日廣州發佈《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政策(徵求意見稿)》,規定除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補1:1的比例給予地補外,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國補1:0.5的比例給予地補,且國補和地補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補+地補+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該政策擬於7月1日起執行。

徵求意見稿還指出,享受廣州市地補的新能源汽車不滿三年遷出本市,需退還地補。同時對在廣州市登記註冊的新能源汽車,探討試行中心城區停車費及部分市域高(快)速公路通行費減免,鼓勵居民綠色出行。並研究試行新能源汽車在本市城市配送體系中可享受貨車通行優惠政策。

武漢:最高按中央0.5倍補助,軸距成關鍵技術參數

2月5日武漢發佈《武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實施細則》,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軸距大於2.2米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金額的50%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軸距小於和等於2.2米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20%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1:1的比例確定地方財政補貼標準。

西安:單位和個人購買地補享受中央0.5倍地方補貼

5月29日,西安發佈《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單位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以享受的中央補貼為基數,公共服務領域(包括公交領域,巡遊出租車領域,環衛用車、救護車和校車)的單車按1:0.5給予地方補貼,非公共服務領域的單車按1:0.3給予地方補貼;免徵車輛購置稅、免徵車船稅;對單位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貼;對新能源汽車免收125元/輛的牌照費;對具有西安戶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證》、近兩年內連續繳納社保滿1年以上,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個人,給予10000元/輛財政補貼,用於自用充電設施安裝和充電費用補貼。

溫州:按中央標準50%執行,純電動微型車“特殊對待”

2017年12月20日,溫州市發佈《關於溫州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事項的通知》,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0%給予地方補助,其中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每輛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微型純電動汽車(軸距2000-2200mm)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25%給予地方補助,每輛補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

廣東省:單車補貼不超過中央補貼額的50%,補貼截止2020年

1月25日,廣東省發佈《關於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地方購車補貼額,不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不超國家補貼,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具體補貼標準。各級財政補貼資金單車的補貼總額(國家補貼加地方補貼),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值得注意的是,2017-2020年將繼續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政策,同時對2016-2020年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予以補貼

雲南省:省、市各負擔25%補貼款項,補貼截止2020年

5月25日,雲南省公佈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補貼對象是消費者,包括法人消費者和自然人消費者。補貼標準為對照同期中央財政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標準,省級財政配套對單車補貼25%,各州市財政配套補貼上限為中央財政同期補貼標準的25%。

文件明確標註,辦法適用於2017年1月1日以後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截止期限為2020年12月31日。執行期間內,辦法相關規定將依據國家財政補貼政策的調整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海南省:按同期中央50%標準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

2017年10月27日,海南省發佈《海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辦法》明確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按同期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執行,其中,省、市縣兩級財政各承擔50%。值得注意的是,該政策由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不僅如此,海南省鼓勵各市縣超額完成年度推廣任務。各市縣每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數量超過目標任務的,超出部分的購車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55%,市縣財政承擔45%;若年度推廣應用數量超過目標任務2倍的,超出部分的購車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60%,市縣財政承擔40%。

文章摘自 電車匯 20180606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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