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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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前,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全球制造、走私、贩运、滥用毒品问题更加突出,国家强力禁毒,是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 近年来,毒品犯罪有抬头趋势。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选择性罪名】的概念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浅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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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病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实行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①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②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③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

④制造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已满14周岁的人对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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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毒品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

(2)如果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

①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如果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

②“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者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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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清本罪(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1)如果有证据证明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

(2)根据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

(4)如果行为人因为贩卖、运输、走私、制造毒品而持有的,仅需以一个贩卖、运输、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3.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对于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上当而购买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

(2)对于不知是假毒品,而误认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应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未遂)处理。

(3)如果行为人在非毒品中掺入毒品贩卖,只要贩卖物中含有毒品,均应按贩卖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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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毒品的含量问题

根据《刑法》第357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确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计算。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对被告人构成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了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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