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院公開宣判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前言

1月11日,中央決定在全國範圍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3月9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組織領導小組,堅決貫徹中省市相關精神,按照“打早打小”和嚴打方針,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從嚴從快懲處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截至目前,全市兩級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案3起,審結1起;審理市政法委掛牌督辦涉惡類案件9起,審結6起。

西安市中院公开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以被告人張濤為首的人數眾多、分工明確、層級分明的組織,在長達數年時間內,控制著西安市雁塔、高新轄區多家小區,他們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非法收取管理費,停車費等,牟取鉅額利益。7月5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西安文理學院大禮堂公開開庭宣判了這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高新轄區的村幹部、重點項目單位和物業公司代表等300餘人參加了旁聽。

2012年,被告人張濤分別註冊成立了西安鑫心緣商貿有限公司和陝西同心龍盛鋼結構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並擔任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所有事務具有決定權、管理權,同時糾集被告人梁愛華任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被告人趙春微任經理,負責公司的外圍事務,被告人雷豔負責停車場事務的收費和管理,被告人張麗君為公司財務人員,被告人劉亞波、張海超、李凱、蘭傳龍、馬國際為公司一般業務人員,負責在涉案小區收費等具體行為的實施,形成了以張濤為首、人數眾多、分工明確、層級分明的組織,人數一度從十人左右發展到六七十人。該組織內部定期開會進行總結,並制訂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包括考勤制度、報銷制度等,同時制訂了相應的獎懲措施和管理辦法,以實現對組織成員的管理和控制。

張濤等人自籌建公司到被抓獲,在長達數年的時間內,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強佔西安市綠地SOHO小區地面停車場收取停車費,強佔該小區地下停車場經營洗車行,並先後在西安市逸翠園i都會小區、逸翠尚府小區、林隱天下小區、高新第五季小區、海珀香庭等小區,非法收取小區內和小區門口開展業務及擺攤做生意的單位和個人管理費,強迫小區內的業主和裝修人員購買公司的沙子等裝修材料、使用公司指定的人員砸牆,以獲得非法利益。

西安市中院公开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5年6月12日,公安機關將張濤、梁愛華、趙春微、雷豔、張海超、劉亞波、蘇航、張麗君、李凱、邵和濱、蘭傳龍抓獲,6月14日,將馬國際抓獲。案件破獲後,公安機關凍結涉案款項456萬餘元、扣押涉案款項219305元、猛禽6207CC汽車、江鈴牌汽車各一輛(所有人均為張濤)、吸毒工具、槍狀物等。

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該組織人員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導致涉案小區業主和相關商業主體極度的心理恐慌,嚴重危害了涉案小區及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經鑑定,2010年2月至2015年6月,該組織共取得停車費、管理費、銷售建材收入、垃圾清運收入等共計20517513.29元(張濤將公司收入16417249.56元存入個人賬戶,支出13718065.24元),其中,管理費收入4573525.67元。所獲取的經濟利益,除組織日常開支外,部分用於購買交通工具、為組織成員統一購買服裝、配備對講機、發放工資、獎勵,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其餘歸張濤個人所有。

2016年12月14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張濤、梁愛華、趙春微、雷豔、張麗君、劉亞波、張海超、李凱、蘭傳龍、馬國際不服,提出上訴。西安中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馬國際申請撤回上訴。

西安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張濤自2012年以來,為獲取經濟利益,擴大社會影響,確立強勢地位,採取成立公司、招聘員工、簽訂合同等形式,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並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生活經濟、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上訴人梁愛華、趙春微、雷豔、張麗君、劉亞波、張海超、李凱、蘭傳龍、馬國際明知該組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或擔任重要職務,或參加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參加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上訴人張濤、梁愛華、趙春微、劉亞波、張海超、李凱、蘭傳龍、馬國際及原審被告人蘇航、邵和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上訴人張濤、趙春微、梁愛華、劉亞波、張海超、馬國際、李凱、蘭傳龍、雷豔及原審被告人蘇航藉故生非,或隨意毆打、恐嚇他人,或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或起鬨鬧事,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上訴人張濤、梁愛華、劉亞波採用威脅手段,多次強迫他人購買其建沙子、水泥,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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