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七種情形 納稅人可申請房產稅困難減免

《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18年第15期發佈《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內容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山東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總體方案的批覆》(國函〔2018〕1號)要求,助力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借鑑兄弟省的經驗做法,現就我省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

(二)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進入清算程序,房產閒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產、停業(依法被責令停產、停業的除外)連續超過六個月,房產閒置不用的;

(四)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務的;

(五)為推動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經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為重點扶持企業的;

(六)受市場因素影響發生嚴重虧損的;

(七)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

二、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及《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准表》;

(二)房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房產的資料;

(三)證明納稅人納稅困難的相關資料;

(四)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應當提供保險公司理賠證明或者其他受災損失證明;

(五)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納稅人,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書;因改制依法進入清算程序的納稅人,應當提供有關改制清算證明資料;

(六)全面停產、停業的納稅人,應當提供全面、連續停產或者停業導致房產閒置不用超過六個月的相關證明資料;

(七)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務的納稅人,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資料;

(八)為推動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經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為重點扶持企業的,應當提供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資料。

納稅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三、房產稅困難減免稅由縣稅務機關負責核准。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下放房產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通知》(魯地稅發〔2013〕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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