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拒絕,4場官司,爲離芯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執一詞

1981年,蔣某進入某預製構件廠工作,期間先後在維修工、清場工、雜工、離芯工崗位工作。2011年,該廠破產。

3次拒絕,4場官司,為離芯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執一詞

2016年9月5日,蔣某向某人社局申請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第一次拒絕

社保工作人員經審查蔣某檔案材料,認為蔣某離芯工崗位工作的時間僅有9年6個月,不符合從事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10年可提前退休的條件,遂出具(2016)43號《受理結果告知書》,告知蔣某不符合辦理申領養老待遇的條件。

第一場官司

蔣某不服,提起訴訟。經查明,蔣某的《檔案工資變動情況》顯示,蔣某1990年5月到1990年6月,1992年9月到2002年8月期間在某預製構件廠從事“離芯工”。

3次拒絕,4場官司,為離芯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執一詞

法院判決如下:人社局以 龔某特殊工種年限不夠為由,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屬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限被告市人社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於法定期限內對蔣某的退休申請重新進行審查。

第二次拒絕

上述判決生效後,人社局於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8號《受理結果告知書》,告知蔣某“從事離芯工種未列入該行業特殊工種目錄,不能核定為從事特殊工種年限”。

第二場官司

龔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如下:

根據水利電力部關於水利電力系統36個提前退休工種的若干規定的通知(〔87〕水電勞字第114號)附件一《水利電力系統三十六個提前退休工種名稱表》,五、通用工種:1、混凝土工,繁重勞動,常年室外工作,接觸水泥粉塵、勞動強度大。

3次拒絕,4場官司,為離芯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執一詞

本案蔣某從事“離芯工”,工作場所在室外,工作內容為人工將水泥砂漿灌注入模具中。符合水利電力部關於“混凝土工”的工作特徵。

某人社局作出的[2017]8號《受理結果告知書》,對“離芯工”與“混凝土工”的關係沒有查明,屬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限某人社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於法定期限內對蔣某的退休申請重新進行審查。

第三場官司

這次是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一、“離芯工”未列入名錄,不能作為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二、粵勞社[2002]136號第五點規定:“在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審核中,對沒有原始檔案或原始檔案沒有記載特殊工種工作經歷的,不得作為提前退休依據。”若職工檔案沒有記載工種名稱或記載了無關工種名稱,不能作為依據。

三、根據相關文件,“離芯工”能否列為特殊工種,需要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國家人社部審批通過才可執行。

3次拒絕,4場官司,為離芯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執一詞

四、“離芯工”與“混凝土工”是不是同工種,或者相互包含,應由申請人舉證,韶關社保局作為審批機關沒有界定的職權,只有發文機關才有權解釋。原判要求人社局確認是否同一工種,沒有依據。

蔣某辯稱

蔣某於1981年頂替入職,工種是離芯工崗位,工作場所為:室外;工作內容為:人工將水泥砂漿灌注入模具中。

上世紀八十年代陸續有離芯工種工人55歲提前退休。l991年,蔣某的父親因離芯工種55歲提前退休了。到2016年,全廠80多人中,有超過60人是因離芯工種55歲提前退休的。

3次拒絕,4場官司,為離芯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執一詞

勞部發[1993]120號文是指“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和跨行業參照執行”的問題,原判沒有違反。

蔣某確實從事的是“混凝土工”工種,某人社局只需到蔣某單位或上級政府部門核對即可,某人社局卻未調查核實便作出決定,不合法。

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某人社局作出行政行為,認為蔣某申請提前退休不符合條件,應當提供證據以及規範性文件予以說明。

某人社局於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8號《受理結果告知書》,認為“從事離芯工種未列入該行業特殊工種目錄,不能核定為從事特殊工種年限”。

3次拒絕,4場官司,為離芯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執一詞

但是,“離芯工”是某工種的專有名稱,還是某工種的別稱,或者“離芯工”與“混凝土工”兩者工作範圍和內容有無交叉,韶關社服局在其《受理結果告知書》並未明確,也未提供相關的證據或規範性文件予以說明。

因此,某人社局的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並由該局重新核實清楚以後作出行政行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三次拒絕

2017年10月26日,被告韶關市社會保險服務管理局南雄分局作出〔2017〕55號《受理結果告知書》。

內容包括:法院判決後,我局對於您的事宜非常重視,專門彙集主管領導、科室領導、業務人員一起核實,結合省社保對您的事宜做出的答覆,最後一致認為結果如下:

3次拒絕,4場官司,為離芯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執一詞

1、根據勞社部發〔1999〕8號)有關特殊工種的規定,按照原勞動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間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工種名錄審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和跨行業參照執行。

對個別特殊情況、要求按其他行業特殊工種執行的,應由企業自行報其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後報勞動保障部審批。

2、經請示省社保的回覆,“離芯工”未聽說過,與“混凝土工”是不同工種。某預製構件廠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原水利電力部,適用水利電力行業名錄。“離芯工”未列入名錄,也不能作為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3、根據相關法規“離芯工”能否列為特殊工種,需要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國家人社部審批通過才可執行。

綜上所述,我局無權去核對“離芯工”與“混凝土工”兩種工種是否屬同一類工種,或是說“離芯工”是“混凝土工”的別稱。

第四場官司

龔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法院判決如下: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明確了行政機關對被訴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該責任包括提供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3次拒絕,4場官司,為離芯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執一詞

具體到本案,某人社局作出《受理結果告知書》(〔2017〕55號)時,依然未對“離芯工”與“混凝土工”兩者工作範圍、內容有否交叉進行調查核實。

且在已知預製構件廠其他“離芯工”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的情況下,某人社局認為同為“離芯工”的蔣某申請提前退休不符合條件,也應當提供證據以及規範性文件予以說明。

但某人社局在《受理結果告知書》(〔2017〕55號)並未明確原告與已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離芯工”差別對待的原由,在本案訴訟中也未提供相關的證據或規範性文件對該情況予以說明。

因此,某人社局的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並由某人社局重新核實清楚以後作出行政行為。

案例點評

並不複雜的案情,卻糾纏不清,目前社保已三次拒絕,打了四次官司。第一次拒絕是因為檔案中特殊工種年限,屬於審核不充分,後幾次社保審核時不再糾纏於此。

案情的焦點是離芯工是否就是混凝土工,人社局表示無法核實,但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對被訴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該責任包括提供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理應對“離芯工”與“混凝土工”兩者工作範圍、內容有否交叉進行調查核實。

3次拒絕,4場官司,為離芯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執一詞

人社局的主要硬傷是無法解釋過去那麼多一家公司同樣崗位的員工,為啥都已經辦理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而且根據法院的調查來看,離芯工的工作條件符合混凝土工的工作條件。

當然如果公司一開始把工種記載成混凝土工,也就沒有今天的故事了,離芯工或許是該行業約定俗成的叫法。該人社局或許也是剛換了領導,審批口徑不一致了,瞬間聯想到今晨裁判處罰阿根廷的點球,明顯過於嚴格,但又無可奈何。

但願社保不是為了賭氣,打了這麼多的官司,而只是期待把事情真相查明。所謂事不過三,我們也期待人社局第四次對蔣某的退休審批時,能夠得到雙方滿意的結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