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拒绝,4场官司,为离芯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执一词

1981年,蒋某进入某预制构件厂工作,期间先后在维修工、清场工、杂工、离芯工岗位工作。2011年,该厂破产。

3次拒绝,4场官司,为离芯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执一词

2016年9月5日,蒋某向某人社局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第一次拒绝

社保工作人员经审查蒋某档案材料,认为蒋某离芯工岗位工作的时间仅有9年6个月,不符合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可提前退休的条件,遂出具(2016)43号《受理结果告知书》,告知蒋某不符合办理申领养老待遇的条件。

第一场官司

蒋某不服,提起诉讼。经查明,蒋某的《档案工资变动情况》显示,蒋某1990年5月到1990年6月,1992年9月到2002年8月期间在某预制构件厂从事“离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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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如下:人社局以 龚某特殊工种年限不够为由,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限被告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蒋某的退休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次拒绝

上述判决生效后,人社局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8号《受理结果告知书》,告知蒋某“从事离芯工种未列入该行业特殊工种目录,不能核定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

第二场官司

龚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如下: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附件一《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五、通用工种:1、混凝土工,繁重劳动,常年室外工作,接触水泥粉尘、劳动强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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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蒋某从事“离芯工”,工作场所在室外,工作内容为人工将水泥砂浆灌注入模具中。符合水利电力部关于“混凝土工”的工作特征。

某人社局作出的[2017]8号《受理结果告知书》,对“离芯工”与“混凝土工”的关系没有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限某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蒋某的退休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场官司

这次是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离芯工”未列入名录,不能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二、粤劳社[2002]136号第五点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若职工档案没有记载工种名称或记载了无关工种名称,不能作为依据。

三、根据相关文件,“离芯工”能否列为特殊工种,需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国家人社部审批通过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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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芯工”与“混凝土工”是不是同工种,或者相互包含,应由申请人举证,韶关社保局作为审批机关没有界定的职权,只有发文机关才有权解释。原判要求人社局确认是否同一工种,没有依据。

蒋某辩称

蒋某于1981年顶替入职,工种是离芯工岗位,工作场所为:室外;工作内容为:人工将水泥砂浆灌注入模具中。

上世纪八十年代陆续有离芯工种工人55岁提前退休。l991年,蒋某的父亲因离芯工种55岁提前退休了。到2016年,全厂80多人中,有超过60人是因离芯工种55岁提前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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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3]120号文是指“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问题,原判没有违反。

蒋某确实从事的是“混凝土工”工种,某人社局只需到蒋某单位或上级政府部门核对即可,某人社局却未调查核实便作出决定,不合法。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某人社局作出行政行为,认为蒋某申请提前退休不符合条件,应当提供证据以及规范性文件予以说明。

某人社局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8号《受理结果告知书》,认为“从事离芯工种未列入该行业特殊工种目录,不能核定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

3次拒绝,4场官司,为离芯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执一词

但是,“离芯工”是某工种的专有名称,还是某工种的别称,或者“离芯工”与“混凝土工”两者工作范围和内容有无交叉,韶关社服局在其《受理结果告知书》并未明确,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规范性文件予以说明。

因此,某人社局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由该局重新核实清楚以后作出行政行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次拒绝

2017年10月26日,被告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南雄分局作出〔2017〕55号《受理结果告知书》。

内容包括:法院判决后,我局对于您的事宜非常重视,专门汇集主管领导、科室领导、业务人员一起核实,结合省社保对您的事宜做出的答复,最后一致认为结果如下:

3次拒绝,4场官司,为离芯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执一词

1、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对个别特殊情况、要求按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应由企业自行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

2、经请示省社保的回复,“离芯工”未听说过,与“混凝土工”是不同工种。某预制构件厂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原水利电力部,适用水利电力行业名录。“离芯工”未列入名录,也不能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3、根据相关法规“离芯工”能否列为特殊工种,需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国家人社部审批通过才可执行。

综上所述,我局无权去核对“离芯工”与“混凝土工”两种工种是否属同一类工种,或是说“离芯工”是“混凝土工”的别称。

第四场官司

龚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如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该责任包括提供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次拒绝,4场官司,为离芯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执一词

具体到本案,某人社局作出《受理结果告知书》(〔2017〕55号)时,依然未对“离芯工”与“混凝土工”两者工作范围、内容有否交叉进行调查核实。

且在已知预制构件厂其他“离芯工”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情况下,某人社局认为同为“离芯工”的蒋某申请提前退休不符合条件,也应当提供证据以及规范性文件予以说明。

但某人社局在《受理结果告知书》(〔2017〕55号)并未明确原告与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离芯工”差别对待的原由,在本案诉讼中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规范性文件对该情况予以说明。

因此,某人社局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由某人社局重新核实清楚以后作出行政行为。

案例点评

并不复杂的案情,却纠缠不清,目前社保已三次拒绝,打了四次官司。第一次拒绝是因为档案中特殊工种年限,属于审核不充分,后几次社保审核时不再纠缠于此。

案情的焦点是离芯工是否就是混凝土工,人社局表示无法核实,但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该责任包括提供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理应对“离芯工”与“混凝土工”两者工作范围、内容有否交叉进行调查核实。

3次拒绝,4场官司,为离芯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社保法院各执一词

人社局的主要硬伤是无法解释过去那么多一家公司同样岗位的员工,为啥都已经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而且根据法院的调查来看,离芯工的工作条件符合混凝土工的工作条件。

当然如果公司一开始把工种记载成混凝土工,也就没有今天的故事了,离芯工或许是该行业约定俗成的叫法。该人社局或许也是刚换了领导,审批口径不一致了,瞬间联想到今晨裁判处罚阿根廷的点球,明显过于严格,但又无可奈何。

但愿社保不是为了赌气,打了这么多的官司,而只是期待把事情真相查明。所谓事不过三,我们也期待人社局第四次对蒋某的退休审批时,能够得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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