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貼現利息沒有發票的情形,其賬務處理是什麼樣的呢,關於這一問題,本篇文章不僅從兩個方面分析了這一問題,同時還給您帶來了相關的依據說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的具體內容,歡迎您仔細的閱讀本文。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如果轉貼現機構取得的轉貼現利息符合58號文的免稅規定,可以開具免稅的普通發票。如果不符合58號文免稅規定,應按照適用稅率開具普通發票並繳納增值稅。
因此,對於貼現利息沒有發票,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財務費用-利息
借:銀行存款 借方紅字
如貼現利息能取得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其他應付款
到期承兌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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