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交警扣车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到底由谁承担,怎么收费?

我发的一篇《

交警扣留事故车的停车费从51日起由交警队承担系片面误读》头条文章,有个别网友搞起了人身攻击,还有些网友埋怨,即使停车费没了,但收取高额的拖车费呢。针对交警扣车产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法律规定应该谁承担?拖车费如何计算,有无收费标准等问题。本帖就有关拖车费的负担问题做个回应。《交警扣留事故车的停车费从51日起由交警队承担系片面误读》一文中所述的“误读”是指的将公安部20185
1日修订《程序规定》的施行时间误认为是交警扣车的停车费才开始不收费的时间,忽视了2012年《行政强制法》早就有规定。对于公安部的修订,应该包括范围更广泛一些,不仅包括停车费,还应当包括因车押车车辆的托运费等费用。

一、停车费

同《交警扣留事故车的停车费从51日起由交警队承担系片面误读》的内容。《行政强制法》在

201211日正式施行后,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就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重点的第三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公安部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作出扩大性规定,新规定将在201851日起施行。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因此,公安部规定是“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应值得是所有费用,包括拖车费。

二、拖车费与施救费的不同

拖车费,从产生的原因不同方面,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扣车型拖车费和施救型拖车费两种。

行政强制扣车型拖车是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无法驾驶确需拖车,或是因违法车辆驾驶人不配合扣押车辆等需要拖车的,该行为引起的拖车费用不属于施救。因拖车费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保管费”,行政机关不承担该费用,很多人认为拖车费是由车主、驾驶员承担。但问题的争议在于,拖车往往是交警部门通知拖车公司,托运目的不是为了施救,是行政执法所需。拖车公司收取拖车费是否有法律标准呢?现实中发生拖车公司随意收取高价拖车费,引发社会矛盾。

施救的拖车费,根据《价格法》,应该是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的价格。各地物价部门(发改委)制定了针对施救行为的拖车收费规定了标准。以下是秦律师检索的部分地方政府部门规定:

1、临沂市物价局联合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发布了《临沂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按此标准,普通家用轿车拖行10公里以内的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为260/

·次,超出10公里的部分按拖行里程计费,收费标准为10/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该通知自201710
1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930

2、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冀价经费[2013]26号 《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标准检索查询。

3、山东省枣庄市物价、公安,交通运输三部门制定《关于制定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至20191231,期满前按规定重新核批。山东省的潍坊市等其他地级市大多都有规定。

4

201421执行的《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5、山西省规定了高速公路施救标准,但有些地方市政府比如太原市政府规定了城市道路施救标准。广东省、河南省等省份也都只规定了高速公路施救标准。

6、江省物价局网站发布《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2

327号),新标准自201311起执行。带没有检索到普通道路施救标准。

7、广西规定更人性、具体化。广西自规定《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

1起试行两年。根据《办法》,我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拖车费、吊车费、抢修费、空驶费、驳客费、货物装卸费。《办法》强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8、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批复,如成都市又规定了具体标准。

秦律师就不再一一列入了,有的地方政府没有作出规定,有的地方仅针对高速公路施救收费标准,对普通道路施救没有作出规定。

道路施救费与交警部门拖车是不同的,施救是社会化服务范畴,交警为扣车拖车属于行政行为引起的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广西规定就很好的说明这一点。

秦律师个人认为,对于没有地方标准的普通道路施救收费标准,如果认为过高,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尤其有些施救单位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也是一种价格违法行为。

(不文明交流者,请闭嘴并自觉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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