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 一男子向前女友索要借款131690.31元

分手後向前女友要借款

分手後,孫某說:“我借給你(李某)那些錢,怕是要還給我。”為這事,孫某多次找李某協商,希望前女友能歸還借款。起初,李某認可借錢的事,但是堅持說,自己沒有錢還,就這樣一直拖欠著。

“我不停催要,後來,她乾脆就說借的錢,她已經全部歸還給我了,根本就不欠款。”孫某說,這讓他非常生氣,還是找前女友商量,始終說不通。

無奈之下,孫某將李某告到嵩明縣法院,要求對方償還全部借款和利息。

前女友否認向他借過錢

法庭上,對於前男友的說法,李某一方矢口否認。李某說,自己並沒有向孫某借過款,雙方之間也沒有借貸關係。請求法庭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

為要回這些錢,孫某曾向嵩明縣公安局報案。

一次超過2000元算借款

同時,孫某和李某戀愛期間,作為男方的孫某為女方李某適當花費一定的費用,符合常理,但本案涉案數額已遠遠超出戀愛期間必要花費,而且這些款項,並非孫某主動贈與,因此,嵩明法院確認孫某與李某存在借款合同關係。

對於借款數額的確定,嵩明法院綜合孫某的轉款情況,對孫某向李某轉款2000元及以內的,視為孫某對李某的幫扶和贈與,對超過2000元的轉款,視為李某向孫某的借款,法院根據所有的轉款記錄,確定李某先後向孫某借款合計為108710元。於是,嵩明法院依照《合同法》《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李某一次性支付孫某借款本金108710元及利息。

審理法官提醒:熱戀期間,“我的就是你的”,雙方的錢轉來轉去,經常沒寫借條沒留證據,戀人分手後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常常因為證據不足而難認定。如果是正常的、大額的借貸,即使是戀人之間,也要注意留存證據。

來源 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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