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 一男子向前女友索要借款131690.31元

分手后向前女友要借款

分手后,孙某说:“我借给你(李某)那些钱,怕是要还给我。”为这事,孙某多次找李某协商,希望前女友能归还借款。起初,李某认可借钱的事,但是坚持说,自己没有钱还,就这样一直拖欠着。

“我不停催要,后来,她干脆就说借的钱,她已经全部归还给我了,根本就不欠款。”孙某说,这让他非常生气,还是找前女友商量,始终说不通。

无奈之下,孙某将李某告到嵩明县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全部借款和利息。

前女友否认向他借过钱

法庭上,对于前男友的说法,李某一方矢口否认。李某说,自己并没有向孙某借过款,双方之间也没有借贷关系。请求法庭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为要回这些钱,孙某曾向嵩明县公安局报案。

一次超过2000元算借款

同时,孙某和李某恋爱期间,作为男方的孙某为女方李某适当花费一定的费用,符合常理,但本案涉案数额已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花费,而且这些款项,并非孙某主动赠与,因此,嵩明法院确认孙某与李某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对于借款数额的确定,嵩明法院综合孙某的转款情况,对孙某向李某转款2000元及以内的,视为孙某对李某的帮扶和赠与,对超过2000元的转款,视为李某向孙某的借款,法院根据所有的转款记录,确定李某先后向孙某借款合计为108710元。于是,嵩明法院依照《合同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一次性支付孙某借款本金108710元及利息。

审理法官提醒:热恋期间,“我的就是你的”,双方的钱转来转去,经常没写借条没留证据,恋人分手后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常常因为证据不足而难认定。如果是正常的、大额的借贷,即使是恋人之间,也要注意留存证据。

来源 春城晚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