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转发暴恐视频,以宣扬恐怖主义罪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传播恐怖主义音频视频资料,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程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成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的主要途径。法官在此提醒,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公民需了解网络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传播暴恐信息、极端思想等不良信息,相关部门应肩负起网络治理的责任,联合整治、打击“网络微恐怖主义”,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和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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