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情通报丨林州两男子在万泉湖景区寻衅滋事,已被拘!

警情通报

2018年7月1日下午17时许,在临淇镇万泉湖景区张某卫(男,30岁,五龙镇岭南村人)与张某庆(男,35岁,临淇镇临淇村人)到万泉湖景区游玩,因未携带身份证与万泉湖景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与在万泉湖景区执勤的林州市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辅警方浩、纪苏峰发生口角后,对辅警方浩进行殴打,致使方浩身体多处均不同程度受伤。目前,张某卫与张某庆两人因寻衅滋事已被林州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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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丨林州两男子在万泉湖景区寻衅滋事,已被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

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警情通报丨林州两男子在万泉湖景区寻衅滋事,已被拘!

有下列情形: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警情通报丨林州两男子在万泉湖景区寻衅滋事,已被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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