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巨额婚礼嫁妆化为乌有?

为何巨额婚礼嫁妆化为乌有?

如果夫妻二人举案齐眉,相亲相爱,固然不用考虑彩礼、嫁妆等敏感问题,但实践中夫妻生活总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小插曲,甚至对簿公堂,走到婚姻的尽头,那么如果夫妻二人最终离婚的话,陪嫁又该何去何从呢,今天百恩婚姻律师结合具体案例给大家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为何巨额婚礼嫁妆化为乌有?

梅影和梁辰情投意合,走入婚姻殿堂,但是好景不长,新婚不到一个月时间,梁辰的债主找上门来催债,这时梅影才知道梁辰家境贫寒,不上进不奋斗,甚至婚房都是借高利贷付的首付,梅影处于情感因素,把父母给自己的77万元银行卡陪嫁交给梁辰还贷,但是无论付出金钱还是感情都无法留住梁辰的心,遭遇了梁辰出轨甚至小三逼宫,无奈之下决定离婚,诉求是孩子的抚养权和77万嫁妆或者房子。

二、百恩婚姻律师解析

1、 法院是否会把77万元的嫁妆判给梅影?

梅影的父母于婚前将77万元存在女儿名下,并于婚礼当天交付银行卡,所以这笔77万元的嫁妆在性质上属于梅影的婚前个人财产,再看梁辰的债务,他用于付婚房首付所借的高利贷属于婚前个人债务。故而梅影把77万元银行卡交付给梁辰的行为属于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偿还了梁辰的婚前个人债务,并且比较特殊的是梅影的嫁妆还和梁辰的婚前支付的婚房首付款发生混同。由于梁辰不承认借款一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梅影需对借款事实进行举证,不幸的是梅影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导致巨额嫁妆化为乌有。

2、 法院是否会把房子判给梅影?

为何巨额婚礼嫁妆化为乌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梁辰于登记结婚前付了房子首付款并登记在个人名下,梁辰和梅影并未就房屋的归属达成协议,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梅影,房屋归梁辰,而不幸的梅影只分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数额必然远远小于其原本77万元的嫁妆。

三、百恩婚姻律师支招

为何巨额婚礼嫁妆化为乌有?

尽管与心仪的人一起步入婚姻殿堂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是为了避免出现案例中的不幸结局,让自己和父母放心,对于嫁妆部分做一些合法的处理又何乐而不为呢?

建议大家在遇到和梅影一样的情况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对方提出房屋加名的要求,或者签订协议约定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并进行公证,还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例如可以与对方签订借款协议。

此外,嫁妆的可以有多种形式,对于父母来说,除了给女儿金钱以外,还可以考虑给女儿购买商业保险,这样可以避免与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真正发挥嫁妆的功能,保障女儿的幸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