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日前,松滋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經過一天的庭審,13名被告人均當庭認罪,表示接受法律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 2015年初,被告人吳某某與劉某某(另案處理)相互邀約,二人慾共同從事銷售假冒“白雲邊”等品牌系列酒包裝材料及配件來牟取非法利益。後吳某某、劉某某分別從被告人肖某甲及其他處購進假冒“白雲邊”系列酒瓶蓋及底座,租用位於武漢市一處民房,用於製造、存放購進的“白雲邊”系列酒假冒包裝材料。二人同時購買了兩臺打碼機,從廢品收購站收集“白雲邊”防偽標彙總成“白雲邊”防偽碼數字組,僱請被告人諶某某、肖某乙利用打碼機在“白雲邊”系列假冒酒瓶蓋、底座上打上防偽識別碼,貼標,裝箱;僱請被告人肖某為送貨司機,將假冒的酒瓶蓋及底座分別或成套予以銷售。此外,被告人吳某某從被告人陳某處購進假冒“白雲邊”系列及洋河酒系列手提袋,從被告人宋某某處購進假冒“白雲邊”系列酒包裝材料,租用位於黃陂區某處倉庫及出租屋,存放購進的系列酒假冒包裝材料,僱請被告人吳某某為送貨司機,將以上假冒包裝材料予以銷售。

另查明,從2015年始,被告人宋某某化名“小楊”,專門負責將製造假冒“白雲邊”系列酒包裝材料所需的原材料運送到張某某(另案處理)的各製假倉庫,後將製作好的假冒“白雲邊”系列酒包裝材料運出銷售給被告人吳某某等人。

2013年始至2017年6月間,被告人胡某某、柯某、王某某、彭某、徐某先後受僱於張某某,在張某某租用的各倉庫內,參於製作假冒的“白雲邊”酒盒,並按件領取報酬。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邀約或夥同他人,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且明知是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仍故意予以銷售,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肖某甲、陳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仍故意予以銷售,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宋某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參於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且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諶某某、肖某乙、肖某、吳某某明知他人實施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行為而為其提供幫助;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柯某、彭某、徐某明知他人實施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行為而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諶某某、肖某乙、肖某、吳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柯某、彭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屬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該案目前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周姚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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