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丨博山區法院適用訴訟代表人制度成功調解一起羣體性糾紛

原告車某某等99人均系博山區某單位退休職工。退休至今,單位均未支付其退休職工獨生子女一次性養老補助。為此,車某某等人提起仲裁。為妥善處理該糾紛,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博山法院積極引導訴前調解,通過向企業明理釋法,最終促使雙方在起訴前達成調解意見。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丨博山区法院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成功调解一起群体性纠纷

鑑於案件原告一方人數眾多、訴訟標的屬於同一種類,為從快審理涉民生案件,最大限度減輕當事人訴累,方便當事人訴訟,提高審判效率,本庭積極引導當事人適用訴訟代表人制度進行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丨博山区法院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成功调解一起群体性纠纷

訴訟過程中,99名原告對於推選車某某等5人作為代表進行訴訟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故本庭依法適用訴訟代表人制度,快速處理了這起退休職工獨生子女一次性養老補助群體糾紛。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由被告分期支付拖欠原告的獨生子女一次性養老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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