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未經約定,還款順序應如何確定?

民間借貸:未經約定,還款順序應如何確定?

“本院判決,被告丁某、郭某返還原告高某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7280元,限在本判決生效後3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金。”現在,民間借貸款已非常常見,到期不能償還的情況也較多,類似上述法院的判決經常出現在法院公告欄內。

民間借貸:未經約定,還款順序應如何確定?

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是貸款人,也可能成為借款人。借款人在還款時的款項實際可能包括本金、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遲延履行金等,那麼當還款數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是先還本金還是先還利息等其他費用?該如何確定還款順序呢?下面我們將通過三個方面對這個問題進行剖析。

01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 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 利息;(三) 主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機構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5]30號)第二十四條“借款人償還的款項不能確定是償還本金還是利息的,應先抵扣利息,剩餘部分抵扣本金。”

民間借貸:未經約定,還款順序應如何確定?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不難看出,對還款順序,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則按“先息後本”的原則歸還。

02 以案說法

如果你對上述法律規定未理解透徹,現結合案例具體講解一下,應當就很清楚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7)蘇執復141號判決中,就胡某與徐某關於本金、遲延履行前的一般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一般利息和加倍利息)的償還順序問題作了如下闡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本案的執行款清償順序應當為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本金、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的規定,遲延履行利息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措施,與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在法律依據、性質、起算時間及適用範圍等方面均具存在本質不同。其中,執行中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其目的是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計算方法和方式法定,具有強制性。逾期付款違約金則尊重當事人的約定,體現意思自治原則。

南京中院認為生效判決主文確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性質相同,並依此將生效判決主文所確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清償順序推後至本金之後,沒有法律依據。”

民間借貸:未經約定,還款順序應如何確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胡某與徐某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系雙方之間意思自治的體現,與執行中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具備的懲罰性性質不一樣,應當視為一般債務中的利息部分,因此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順序置於本金前。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民間借貸案件中,違約金即被看作逾期利息),故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1執異33號案件的還款順序變更為逾期付款違約金、本金、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03 律師建議

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償還順序且借款人給付款項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所償還的款項應先抵充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如:律師費、訴訟費)、一般債務利息、本金,最後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這不僅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和鼓勵交易等基本原則,也符合我國借款交易習慣和交易目的。

因此,律師建議:最好是一次性清償全部債務,如果預計到有可能難以一次性清償全部債務時,在簽訂借款合同前或者在償還相關款項前,雙方應對償還款項的內容和順序作出明確的書面約定。要不然,在法律上將會默認為先還的是利息,當利息償還完有超出的部分時,才能抵扣本金。這對還款人將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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