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
劉某去單位接班,到達車間後發現安全帽遺忘在車棚內的電動車上,在去車棚取安全帽的途中,劉某下臺階時不慎摔倒,造成左踝骨骨折。
請問劉某能否認定為工傷?
解答
能夠認定為工傷。
職工為做好工作,在工作時間前後,有時需要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這段時間雖然不是職工的工作時間,但是,在這段時間內從事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與工作有直接聯繫的。
劉某在工作時間前來到單位,按照單位工作制度需穿著工作服、佩戴安全帽上崗,其去車棚內取安全帽的行為屬於預備性工作,其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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