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設防護欄,工人死亡,老闆坐牢!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會有啥後果?

因未设防护栏,工人死亡,老板坐牢!
因未设防护栏,工人死亡,老板坐牢!

容易導致工人受傷甚至死亡!而一旦悲劇發生了,老闆可能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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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絕對沒有在嚇你

事實上,已經有人因此受到了教訓

因未设防护栏,工人死亡,老板坐牢!

因為沒有設置好安全防護欄

工人發生意外身亡

相關責任人則被判刑要坐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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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有一位裝修工人,在給一個沒有護欄的露臺鋪設瓷磚時,不慎從7樓摔下身亡。後來經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該項裝修工程的負責人周某負主要責任。日前,周某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鼓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2016年10月7日,南京某裝飾有限公司接了一單生意,給鼓樓區幕府東路的一戶毛坯房裝修。周某是該項目的經理,也是施工現場的負責人,他安排薛某夫婦給房子的露臺鋪設瓷磚。

2017年3月21日,薛某在工作中不慎失足,從7樓墜下,經搶救無效死亡。意外發生後,周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因未设防护栏,工人死亡,老板坐牢!

資料圖

據瞭解,負責人周某在明知業主已將露臺防護圍欄拆除的情況下,未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也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就讓薛某夫婦幹活。為此,5月10日,在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出具的調查報告中,周某被認定為負主要責任。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周某向被害者家屬先行賠付了人民幣10萬元,家屬也出具了諒解書,請求法庭對周某從輕處罰。

鼓樓法院審理時認為,周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念在周某是自首的,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賠償了被害家屬的部分損失並獲得了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018年3月30日,周某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2

江蘇啟東某機械公司老闆高某因忽視安全生產教育,未在淬火油池周圍設置該有的安全防護欄,釀成員工跌入油池死亡的慘劇。事後,啟東法院對高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案作出一審判決,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高某是江蘇啟東某機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安全生產。該公司於2003年2月21日註冊成立,經營範圍包括機械零配件加工、銷售和電器修理。

公司成立後,高某為方便工人作業,沒有按照國家標準關於“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中對護欄要求的相關規定,在淬火油池周圍設置安全防護欄,導致員工生產作業存在事故隱患。

經啟東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20餘萬元,公司淬火油池沒有設置防護欄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高某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兼安全員,沒有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

,為事故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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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後高某主動向啟東市公安局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後,該公司支付了黃某的醫療費用,並賠償黃某近親屬經濟損失60餘萬元。

啟東法院審理時認為,高某身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產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明知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仍組織工人生產作業,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經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綜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啟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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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案例告訴我們

安全意識淡薄,終究是要付出代價的

而這些或大或小的代價

企業負責人都是逃避不了的

尤其是如果發生了比較重大的安全事故

法律還會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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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關的部分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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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刑法》第134條第2款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條第1款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條第2款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險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罪

《刑法》第139條第2款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事故的教訓是慘痛的

希望相關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管理規定

作業期間做好安全防護

杜絕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也避免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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