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失信备案公约》实施

《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失信备案公约》实施

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取高额车费 出租车将暂停服务一年

《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失信备案公约》实施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列入暂停服务名单一年:(一)不按规定在停车区域揽客、不排队侯客、被投诉查实,以上情况达到三次以上的;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取高额车费的;从事非法运营或为非法运营提供条件的;辱骂、威胁、殴打乘客或执法人员的;欺行霸市、妨碍或阻挠其他出租车合法运营的;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发生重大有责事故的。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列入暂停服务名单三年:(一)因欠缴租费被解除《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或《出租汽车委托管理合同》的;(二)被新闻媒体曝光给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三)隐匿车辆、擅自停运或煽动、传播不利于行业稳定信息,越级上访、无理缠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强行将乘客载至旅游点、宾馆、饭店等消费场所消费,收取高额回报的;(五)触犯国家刑律被剥夺人身自由的。

被列入暂停服务驾驶员名单后,任何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与被暂停服务的驾驶员签订承包合同或委托合同,也不得聘用其为副班或临时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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