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孝”里的文化悖论

“二十四孝”里的文化悖论

“二十四孝”里的文化悖论

为了实现道德重建,国学复兴(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学,而仅仅是儒学)热度日益高涨,很多地方在公共场所文化建设的时候,把张贴“二十四孝”图作为首选的内容。理由约莫有二:孝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简洁,一目了然,很便于妇孺老幼理解和传播。

这种“老药医新病”的疗效不宜过早地妄下结论,但“二十四孝”这付“老药”本身的确有很多值得思忖的地方。在上一篇文章《“二十四孝”里三个不可理喻》里,我就几个严重违背人性的“孝行”稍作了思辨。莫要说浩瀚如云的其他孝道文献了,仅仅“二十四孝”里令人费解的东西又何止“埋儿奉母”、“卧冰求鲤”、“恣蚊饱血”这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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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传统的中国家庭一般就是三世同堂:上有老,下有小,中间就是夫妻。夫妻是人伦之本,所以在一个家庭中往往是各种关系的始发点和纠结处。所以探讨家庭关系,一般就从夫妻开始。一对夫妻,对上有父母双亲,为了保证日益年老体衰的双亲老有所养、老有所归、老有所葬;对下有幼弱的子女,必须保证他们的衣食、安全、教育。夫妻之间的关系叫和顺,对上叫孝顺,对下叫慈爱。中国的所有社会关系都是由家庭关系延伸至家族关系,然后逐步放大,也就是儒家长期以来建立的“齐家、治国、平天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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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孝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框架,而且是一种非常具备现实意义经济乃至政治制度。中国的民间常说:“前院的水会往后院里流”,不明白的人一定会以为这是单纯说流水。事实上,这是人们在教育那些不孝的人的时候最常用的比喻。如果将这句俗语书面化翻译,最贴切的就是“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一个人如果孝顺自己的双亲,既是履行自己的道义,更是为自己的将来做铺垫。“前院里的水会往后院里流”,自己怎么做,父母在感受,而自己的儿孙更在模仿。只有自己孝养双亲,才有望言传身教给儿孙,待自己老去的时候享受到相当的待遇。孝也被常常作为“因果报应”最为显现在当下的例证。

还有更现实的意义就是,在科举取士制度尚未建立的隋唐以前,官吏的选拔常常采用举孝廉或者门阀举荐制度。“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在一个唯有入仕做官才能改变自身乃至整个家族的经济、政治地位的封建时代,那些以品行选拔人才的制度对整个社会的道德构建影响力是难以想象的。一介平民,手里既无兵马钱粮又无生杀予夺的大权,所以无所谓“廉”,唯一能够依赖和自主的就是一个“孝”字。即使到了后世,虽然依据文章才华选官的制度逐步得到了确立,但几乎所有的封建王朝都把“以孝治天下”作为一种或明或暗的政治纲领,一个官员不论如何政绩卓著、清廉如水,但倘若孝行有亏,则很容易不容于朝堂和百姓。“以事父之心事君”,不孝的人君主难以确信他的忠诚,百姓难以服从他的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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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孝,这个人类最纯真、最干净道德义务和人伦支撑,就慢慢地变得复杂和扭曲起来。这种复杂化和扭曲,让孝道文化本身充满了各种难以自圆其说的漏洞,仅仅是后来人浓缩的孝道典范“二十四孝”本身,也存在很多文化上的悖论。

悖论之一:孝还是不孝?在古代的孝道文化里有这样一个非常基本的准则: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这个基点就非常符合现代的伦理学原则,若欲爱人,必先自爱。一个不自爱的人,哪里来的能力去爱他人呢?所以,自爱原则被《孝经》里确立为“孝之始也”。但“二十四孝”里的王祥寒冬之际裸身趴在冰面上,用这种自虐甚至自残的方式实现孝道;夏季蚊虫肆虐的时候,那个小孩吴猛用自己的身体喂食蚊子。当这两个人伤害自己身体的时候,他们的父母不会心痛吗?一个人让自己的父母心痛,伤自己父母的心,算不算不孝?用不孝的方式去实现孝,岂不是很可笑?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那么那个活埋了自己的儿子的郭巨,是不是又是以不孝的方式践行孝道?再如,孝道文化里倡导“父叫子死,子不得不死”。那假如一个正在气头上或者处于疯醉状态的父亲,要杀死自己的儿子,这个儿子该引颈就戮还是该逃避?引颈就戮,让父亲杀死自己,会不会让父亲堕入“虎毒不食子”的道德地狱?《孝经》又说:“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给自己的父亲背负一个杀子的罪名,似乎又是大不孝。如果逃走,却又违背了父亲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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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之二:私德大于公德?孝是一种私德,最起码孝道建立的基本依据是家庭内部,属于家庭美德;但在一个社会,在私德之外,还有更加广泛的道德体系来维系人际关系,比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二十四孝”里有一个“陆集怀橘”的典故。一个小孩去别人家里做客,尝到了柑橘的美味,就偷偷往自己怀里揣几个,预备回家孝敬自己的母亲。在编撰“二十四孝”的人看来,这是一个蒙童至纯之孝、赤子之心。但又没有想过,未经他人许可就取用他人的物品,是不是一种偷盗的行为?用对公德的违背实现私德,是不是对这个孩子和社会的极大不负责任?所以到了后来,诸葛亮游说东吴的时候,陆集刚刚准备向诸葛亮发难,就被诸葛亮一句:“君非怀橘之陆郎乎?”弄得满面通红,羞愧而噎口。可见,即使是陆集本人,也是耻于当年的偷窃行为的。但是有了这个典故,中国文化里就从此有了一个非常可笑的悖论,一个人无论是如何的为非作歹、打家劫舍甚至杀人越货,只要这个人孝顺自己的父母,就似乎一下子罪孽消除并可以堂而皇之地冠上“义盗”、“义贼”、“义匪”的美称。还有那些“子为父隐,臣为君隐”的框范。一个肩负职责的儿子,就该包庇和维护作奸犯科的父辈?私德就该非常合理地占据职业道德的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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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之三:道德大于法律?郭巨为了养活自己的母亲,就可以活埋自己的儿子!儿子虽然是自己生的,但似乎即使是最古老的中国文化,也没有过任何赐予父母生死予夺自己孩子权利的语言或者文字。这项令人骇然的权力是谁给了郭巨的?就因为孝道?就因为孝道,郭巨夫妇就可以心安理得的掘坑埋子?这种悖论不止出现在“二十四孝”里,在《三国演义》里就有一幕,刘备落荒而逃,到一个农户家里乞食,这个贫困至极的农民听闻乞讨者是大名鼎鼎的刘备,居然杀害了自己的妻子,用自己妻子的肉来招待刘备。而这个杀害自己妻子的人,居然被某些后人赞颂为“义士”。除了攻城略地、争王争霸,在整部《三国演义》里很难发现这些被人所仰慕、被无数与这个农户妻子类似的人,用血肉喂养出来的英雄,为民众做了什么?真不知道这个杀妻农户“义”在何方?吃了人肉的刘备又做何感想。所谓道义被扭曲到了视生命为草芥的时候,道义的价值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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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两条并行不悖框范,一个正常而健全的社会,从来都是让道德与法律处于一个平等均衡的状态,绝不会让其中一个独大,或者很突兀地驾凌在另一个之上。似乎只有在那些“礼崩乐坏、王纲败溃”的岁月,才会把道德的地位捧到青天白云之上。因为每当到这个时候,更加容易揉捏和改造的道德,会被当做最后的救命稻草。

都是社会规范,但道德与法律显然是有区别的。道德更倾向于情感,更倾向于激发人性中的善;法律则倾向于科学,倾向于约束人性中的恶。法律可以无情,但并不是说法律就是对人性的剥夺和违背。法律所崇尚的是基于基本人性之上的公理,排斥的只是妨害了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私德、私情、私利。而道德所缔造的世界,应该是充满人情味和温暖的。但当中国文化中出现了类似于“二十四孝”里的那些悖论以后,就连孝道这样温暖的东西都开始冰冷和血腥起来。这已经不是悖论,而是一种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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