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工資卡仍然每個月有工資,如果原公司發現了,會有什麼責任?

藍黑

我這個人十分的初心大意,從參加工作到現在已經都達到20多年的。工齡了可是我對工資條上的工資。真的是一無所知。我的同事是一個很溫馨自己工資的什麼福利待遇什麼。養老保險什麼的他都知道的徹底。每一次工資發下來,只要是少了幾塊錢,他馬上就回去找工資員計較。因為他覺得這幾塊錢可能會影響今後的幾十年。所以他對工資扣的十分厲害。我就不同了,我真的是一無所知。不管是你多給我了還是少給我了,我都不會在意的,只要是數目差距不大。我就算是日為正常。至於說單位離職了,還在給你發工資。這種情況我倒是真沒有遇到過。不過如果遇到了,我會很欣然的接受這份額外的禮物。因為這不是我的過錯,也不是我瞎胡鬧。而是單位,你把這筆錢打到我的卡里,這就意味著。我是可以拿到這個錢的,因為是你們的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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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原公司還一直給你發工資,不管是公司應該發還是不應該發,從個人角度來說都不應承擔任何什麼責任,應發的話那就是自己該得的,不應發的話那也是對方單位的操作失誤、管理失誤,不應讓對方單位的失誤最後由你來買單。

一、我們先來探討下,這個錢到底是為什麼會發呢。

1、公司就是土豪,離職了但是當年度的工資還照發。

這種情況的可能性很小很小,但是並不代表不存在。比如有的公司員工離職了,但是還是會給員工發放年終獎,可能會將年終獎分成幾個月來發;還有的公司會有一些績效獎金,也會在離職後發放;更有些公司,就是感謝員工在公司的付出,離職當年度的工資全部都發。我想說,這樣的公司估計都沒人離職吧。

根據你的描述,我認為你不應該屬於這一種情況。

2、公司的管理問題,員工已離職但是離職信息沒有上報到人力資源部。

你的情況很大程度上應該是屬於這一種情況。

從HR角度來說,導致這一原因,可能存在這樣的管理上的操作漏洞。

情況一:你已經提出了離職,並且在部門內完成了交接手續,但是因為種種原因部門沒有將你的信息上報到人力資源部,導致人力資源部一直以為你在職,而部門在做每月考勤時也誤操作了你在職,最後導致公司內部都當你是在職員工來看待,所以就按照在職員工發放工資。

情況二:你在公司辦理了離職,但是公司薪酬人員在製作工資表時,一直將你放在在職裡面,也就是沒有將你做離職員工處理,導致你在在職人員名單中,每月固定發放工資。

情況三:公司可能存在同名同姓人員,財務在打賬時誤將另一人的發給了你。

可能存在這幾方面的原因,導致最後錯發了工資給你,但這無論從哪個方面上來說都是公司的管理失誤,和你無關。

二、那碰到這樣的情況,是主動交待還是默默享受這筆意外之財。

那如果碰到這樣的情況,我們該怎麼辦呢,是默默的繼續收享受這筆意外之財,還是去問問前單位,為什麼還一直在發工資。

我建議是後者,還是去問問前單位,為什麼還一直髮工資,看是自己應得的還是他們失誤操作的,如果應得的,那就理直氣壯的拿著自己該拿的錢,如果對方失誤操作的,對方要求償還的話還是儘量償還吧。

畢竟,雖然是他們的失誤,但是他們意識到失誤後肯定是要想方設法的彌補,如果你不想交出這筆錢,那麼為了讓你交回這筆錢,他們肯定會採取各種方法來應對你,包括上門,到新單位討要,找你親戚朋友,通過網絡等各種方式,4個月工資事小,最後影響到了你的日常生活,甚至現在的工作都保不住的話那就事大了,這樣對自己來說也是不利的。

所以,不要貪這點小便宜,雖然看著幾個月工資也確實很誘人,但為了這筆錢影響自己的生活那就太不值得了,畢竟還需要在職場上繼續下去的。

總結來說,這件事還是先搞清楚來源,然後再考慮怎麼去應對,如果不是自己的錢就不要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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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先不得不罵你一句:得了便宜還賣乖!你的好事你的幸運到頭了,你將面臨給原公司如數退款的風險!



現實中無奇不有,本來因為各種原因你已經離職(我以為叫辭職更好)可原公司的財務部門還源源不斷地一如既往地給你往工資卡上打錢!按照常理按照一般人的想法,這本來就是一件打著燈籠都難找的好事,你偏偏受之有愧偏偏良心發現要自己把自己送上揭發臺檢舉臺!事已至此,很快原公司就會找上門來與你面談,你將面臨怎樣吃進去怎樣吐出來的風險!一句話把錢退了!一身輕鬆!我想他們不應該追究你的責任,相反應該感謝你!給你送一面錦旗才對!錦旗上面的字我都為你想好了就叫:不幹活不出力受之有愧!吃不香睡不著如數退款!



接下來我還要表揚表揚你!說明你是一個好人一個善良的人一個良心沒被狗(今年是狗年)吃了的人!尤其是拿到了《頭條》這樣廣具影響的平臺上自我檢討自我曝光你小子也算是名人了!下面再來說說那個不著調的公司!公司管理至此讓人情何以堪,公司在職人員沒有統計底冊嗎?公司每月不做報表嗎?月月超支超付沒有感覺嗎?財務總監是幹什麼的?統計會計是幹什麼的?老闆是什麼水平?這樣的公司不關門就應該燒高香了!就應該高唱阿彌陀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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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很簡單地錯發了工資,這種事情並不少見,在全國普遍存在,極端一點的像體制內人都死了還有發十幾年工資的。 那麼遇到這樣的事,有什麼後果呢,從法理上講,題主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不存在非法佔有,這只是不當得利。非法佔有是有主觀的惡意,而不當得利沒有主觀因素,完全是因為對方的失誤而受益,需要說明的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沒有主動提醒受害人的義務,但是當受害人發現失誤後,有返還的義務。

那麼應該返還多少呢?不當得利及因此產生的孽息都應當返還,比如放銀行和支付寶產生的利息,證據鏈很完整,是需要返回的,但是如果受益人拿去做生意或者炒股賺錢了,這個收入司法實踐中通常無需返還,因為這個收益是受益人承擔相應風險之後產生的,受益人賠了本還是要返還本金,相應的風險收益也歸受益人所有。

此外需要重點指出的是,除不當得利本金及孽息外,受害人無權提出其它任何連帶損失追償要求,舉個例子,信用卡還款還錯帳號了,幾個月後才發現,罰息一大堆,不當得利人有義務返還受害人的本金,但是因此產生的罰息和滯納金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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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離職多長時間公司還在給你發工資

你離職了,公司還每個月給你發工資,這裡的每個月是多長時間,如果一二年還在給你發,那說明肯定不是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福利了。這時候你需要注意了,最好裡面的錢不要動的,如果你花掉了,公司發現後問你要,你還不上就會夠成不當得利行為,我給你解釋一下什麼叫“不當得利”。

《民法通則》第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予貫徹執行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這種行為是典型的不當得利行為,造成這種行為的原因肯定是公司的人事或者財務計算工資的時候把你的信息弄錯了,不知道你離職,或者你們公司特別大以前的人事離職了,新來的人事不知道你已經離職造成的。所以現在每個月還在給你發工資。公司如果發現肯定會追究人事的責任,和與你溝通或者通過法律手段讓你返還這筆錢的,所以說你要做好兩手準備,一是還錢,另一個錢不動,如果公司不找你要,若干年後再說吧。

二、如果你離職時間短,可能是你們公司的福利特別好

雖然你離職了,每個月給你發的是獎金或者公司的福利的錢,這種通常在福利好的企業裡會有的,但也不會長期發的,一般最多三個月左右的。以前也聽過福利好的企業這麼幹過。

三、針對這種情況,我建議你做如下操作:

(1)與你公司其它離職的同事打聽一下,看看他們離職後公司有沒有再發放工資,如果他們都沒有,只有你一個人這樣,那麼可以肯定地說是公司人事或者財務弄錯了,有些公司工資是財務算的。

(2)你最好主動聯繫公司的相關人員把事情告知他們,這樣對你對公司都有好處,做人要誠實,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錢財不要貪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和建議,如果你不還,公司發現後承擔的責任就是:不當得利行為。公司是有權起訴你要求你返還的,你也必須要還的,除非公司一直和永遠不會發現這筆,如果是這種情況你就不承擔責任。


職場每日必讀

老胡明確說: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需要做的事只是把錢原路退回!

第一,我想說的是這個公司的HR或者工資員太牛叉了,員工離職肯定要經過人力資源和工資員核定、簽字,會有書面文件資料,一是存檔,二是報財務核定工資總額。能出現這樣的差錯,HR下崗也不虧了。

第二,我想說的是這個公司的領導把關不嚴,工資發放是有程序的,按照考勤造工資表,人力資源負責人簽字,辦公室主任簽字,然後報財務部負責人簽字,接著報分管人力資源和行政的副總經理簽字,最後報總經理簽字,然後數據傳輸給銀行。可以說,這個公司整個管理層面鏈條出意外了,也有責任。

第三,如果你去銀行取款5000元,結果櫃員機出票口吐出來10000元,取款人有義務將多出的款項退回銀行,否則就是不當得利,就不是道德層面的事情了。

所以說,原公司在你離職後仍然每個月往你工資卡打錢,不是你的責任,錯不在你,你原路退回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你發現了事實不退回,就有責任了!


老胡寫實

離職後工資卡仍然每個月有工資?


首先要確定下原單位打到工資卡里的錢是工資嗎?一般情況下離職手續辦理完之後就與原單位沒有什麼關係了,工資也會及時結算。

但是有的單位工資發放是有固定日期的,員工離職時不結算工資,待到固定日期統一發放。

還有也可能發放的不是工資,而是之前應發而未發的各種福利、獎金等等,。

在一個正規的單位,工資發放不是一個人能完成的,出錯的可能性極小。即使出錯了也沒有你的責任。

如果實在擔心,給原單位打個電話說明一下,這樣也心安。


依然是我

這個問題我覺得有點好笑。好笑的不是題中領工資的人。而是這個公司居然能夠管理到這種程度!員工離職了,居然還這麼領著工資。我想問的是,每個月發工資的時候,人資做工資表,財務部不審核嗎?還有公司的總經理,難道不審核工資表嗎?只要是有一個環節能審核仔細一些,怎麼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呢?這說明這個公司管理的是非常有問題的。公司問題和漏洞會非常的多。


之前聽說過一個親戚家裡。發生過這麼一件事。他說他家裡的電錶從來都不走字兒。好多年了,他家裡面用的電從來沒交過電費。他也不知道是怎麼原因。但是說員工離職之後一直領工資,這麼多年,我也是第一次聽說。首先這個公司從人力資源部到財務部到公司的管理都是有問題的。如果說一個員工離職之後。正常的辦理完離職手續之後,財務部再發清當月工資之後,就不會再有離職人員的賬號存在的。還有就是離職人員的保險問題。一般員工離職之後,次月他的保險就會馬上停掉。所以說一個公司運營的如何就從這點能夠看得出來。讓人不可理解的是,這個公司的效益居然還這麼好,能夠這麼多年開著離職員工的工資。

但是一旦被公司發現之後,離職之後居然還領著公司的這個人,他肯定是要把這些錢返回公司的。表面看他是沒有過錯,但實際上他是有錯的。因為公司的失誤導致他繼續領工資。這些錢是不應該得到的,也是就是說是不正常的收入。他發現問題之後,應該及時的向原公司去彙報。等於是說他在知道錯,繼續犯錯。公司所以說一旦被原公司發現,他就必須得把所有的錢返回。其實他既然知道自己錯了。應該立即去向公司反映。


文史大世界

你說的這種情況還真有,離職手續已經辦理完了,原單位還持續的每個月繼續給卡上打工資。既然打到你卡上,你就拿去花就行了,不用糾結。每個單位發工資,他都是有一套很嚴格的計算流程,有公司財務部算了一遍又一遍,核對資料每日考勤非常詳細,沒準你就忘了這也許是你應該所得的。



就算元單位搞錯了,給你多發了幾個月的工資,而你也並不需要負責什麼法律責任,因為你根本沒有違法。但是這個時候你就要注意了你需要弄清楚這是什麼錢,還有你原來的勞動合同還有辭職報告一系列跟單位有關的書面資料最好做一個保護,將來這些就是你的證明。如果你跟原單位的領導還有幾分情面,你可以再去原單位找領導溝通,當然啦這是最好的選擇。去人事區找你的領導確認一下這些是什麼錢,免得以後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溝通清楚這些錢確實是你的勞動所得,那麼你心安理得吃飯吃得香睡覺睡得著。如果確實是公司錯發的工資,如果原單位進行追究這些錢終究還是要還的,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如果說公司追究會擔什麼責任,這點你大可放心,首先卡是你的卡,裡面的錢你花你自己卡里的錢你有什麼錯?但是如果公司通過法律途徑,那麼最多也是你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花了自己卡里的錢,大不了將錢如數奉還即可,本來就是公司直接打到你卡里的錢,你本人又不懂,相信也不會給你造成有多大的影響。


比你高

律師意見:


要明確這筆錢是因為什麼原因打到你賬戶上的,是誤打到你賬戶上的還是之前拖欠的工資等


如果是拖欠的工資打給你,沒有風險。
如果是誤打到你們公司賬戶上的,建議不要動這筆錢。如果公司發現了要求你還錢,建議還回此筆錢。這種情況下類似於銀行誤把錢打到你賬戶上了,拒不歸還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首先,如果是公司誤把錢打到你的賬戶,這筆錢在法律上稱為

不當得利。此種情況下,公司向你索要此筆款項時,你有義務歸還。


其次,如果公司向你索要此筆款項而你拒不歸還,有可能構成侵佔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筆款項在民法上屬於不當得利,你負有返還的義務,經公司催告後拒不返還,如果數額較大,很有可能構成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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