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貫徹證據裁判原則 堅決防範冤錯案件

近日,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詐騙一案宣告無罪。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詐騙一案,甘肅省武山縣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甘0524刑初8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市法院於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甘05刑終56號刑事裁定,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甘肅省武山縣人民法院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甘0524刑初6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經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王某某收到王某鳳、鄧某某、馬某某三人39萬元的事實雖能夠認定,但原審在證據採信和事實認定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根據報案材料及報案人陳述, 其所描述的事實經過可能涉嫌行賄犯罪,但偵查機關仍以詐騙罪補充偵查,將涉嫌受賄人員作為證人予以調查,證人與本案當事人、案件處理結果有重大利害關係;二是王某某在偵查機關的四次供述,承認錢自己花了,但對資金去向均未供述。在原一審、二審庭審中翻供,提出錢已送給相關人員,並詳細陳述了送錢經過。原判在被告人供述存在重大矛盾的情況下,對庭審供述未置一詞而直接採信庭前供述不當;三是鄧某某、馬某某、王某鳳均陳述有一位王某某稱為“蘭姐”的人,但偵查機關對鄧某某、馬某某、王某鳳見到的“蘭姐”及此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未予查證;四是原判認定被害人鄧某某、馬某某夫婦在蘭州將10萬元現金辦理成銀行卡連同應被告人王某某要求為“蘭姐”置辦的兩張購物卡一併給予被告人王某某。但此一情節三名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是否辦理購物卡和銀行卡,銀行卡以何人身份辦理,購物卡是否消費、如何消費,銀行卡資金流向均未查證;五是原判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謊稱還需投入工程前期費用,被害人王某鳳遂籌集20萬元並存入銀行卡交給王某某,但銀行卡的辦理情況和資金流向均未查證。

根據法律規定,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主觀上具有騙取對方財物的故意,同時還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該財物的目的。該案王某某與報案人約定以行賄方式承攬工程,若王某某供述的資金去向經有權機關查證屬實,則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若不能查證屬實,依本案現有證據,認定王某某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證據不足。故原判認定上訴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宣告無罪,並將涉嫌其他犯罪的線索移送有權機關。

我國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有嚴格把握證據裁判原則,才能徹底防範可能出現的冤錯案件。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無罪推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現代司法理念正在日漸深入人心,也給司法審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無罪案件的宣判也必然會促使公安、檢察、法院的辦案質量進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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