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市城乡环境整治办公室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关注」市城乡环境整治办公室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问:目前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生活垃圾分类,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日益明显,垃圾围城、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现象比较普遍。实施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也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实事、好事。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今年1月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也对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处理作了部署。2017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推进重点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法规标准,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今年,又出台了《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到2018年底,全省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农村人居环境得到全面改善”的总体目标。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轻清运压力和终端处理压力,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对于培养全社会资源环境意识,不断提升广大市民文明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市委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2018年初,责成市委组织部、市城乡环境整治办会同市住建局、市城市执法局、市农委等部门启动《实施意见》起草工作,组成考察组赴浙江金华考察,并开展专题调研和有关资料收集,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在此基础上,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审议稿,并由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收到了各方面提出的很多不同意见。有的认为目前价值相对较高的可回收物基本进入不了垃圾处理系统,且在终端处理设施无法满足分类要求的情况下,无需再对现有生活垃圾过多细化分类;有的认为应向发达地方学习,进一步细化分类类别;有的认为应对居民进行强制分类等等,这说明社会各界对如何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仍存在较大争议,也充分反映了目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对此,《实施意见》在借鉴先进地方经验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以“居民可接受、财力可承受、面上可推广、长期可持续”为衡量标准,提出了“试点先行、点面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划引导、稳妥推进,明确主体、激发动力,建管并重、长效运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实施意见》总体设计如下:

(一)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从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现状看,政府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推进过程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承担起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法规,加大资金支持,强化监督检查。责任明确的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也应做好带头示范,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二)循序渐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不可能一蹴而就,从可操作的角度出发,《实施意见》提出试点先行、引导分类同时开展的总体思路,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区域对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先行实施示范分类,对于试点城镇居民,实行强制分类,其他地方居民以教育引导分类为主。

(三)因地制宜确定分类处理方法。考虑各地财力水平、基础设施水平等因素,避免“一刀切”制定分类、收集、转运方法,提出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分类处理方式,细化分类收运处置等方面的要求,给县级政府较大灵活性。

(四)注重系统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分类后续的收集、回收、处理等环节直接影响到生活垃圾分类能否顺利实施。因此,《实施意见》对分类后端的收运体系、回收体系、终端处理设施建设提出了要求,使其更好地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与资源回收利用相协调。

总体来看,《实施意见》对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总体设计思路,符合现阶段我市市情,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今后,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可逐步对《实施意见》进行调整,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问:《实施意见》提出在部分范围内先行试点推进,引导居民自觉开展分类,请介绍一下,具体如何实施?

答:(一)关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一是强制分类的实施范围。《实施意见》明确在各县市区选择部分乡镇街道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选取了梨树县梨树镇、喇嘛甸镇,伊通县靠山镇、营城子镇,双辽市王奔镇、卧虎镇,铁东区城东乡、七马路街,铁西区平西乡、地直街等10个地方进行试点。对于其它地方,《实施意见》要求要结合实际,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三是强制分类方法。《实施意见》提倡“二次四分”的方法,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活垃圾成分、收运和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等,先行分为可腐垃圾、不可腐腐烂垃圾,不可腐烂垃圾再分为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再分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等类别进行分类。

四是时限要求。《实施意见》对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步骤作了明确,从部署动员阶段(2018年5月上旬)、试点探索阶段(2018年5中旬—8月末)、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9月—2020年9月)、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0—12月)四个阶段对工作时间节点、工作节奏进行了安排。

(二)关于教育引导城镇居民

《实施意见》对教育引导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提出:一是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党员干部模范作用、公共机构示范作用。二是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三是要求尽快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提出规范要求。

问:《实施意见》如何解决分类、收运、回收、处理等环节的系统配套问题?

答: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非常复杂且系统的工作,如不能打通后续收运、利用、处理等诸多环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难以持续。《实施意见》因此着重强调了收运、回收、终端处理等设施建设与前端分类工作的配套衔接,避免影响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和分类效果。《实施意见》要求:一是要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在收集阶段要完善垃圾分类标志、改造垃圾房、转运站等。在运输阶段要配备专用收运车辆,避免将分类好的生活垃圾混合装运。此外,由于目前有害垃圾收运系统还不够完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符合环保要求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二是要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全市现存规模庞大的废品回收网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垃圾分类工作,但这些回收点还需规范。对此,《实施意见》提出要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推进垃圾收运系统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便于对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全口径管理。三是要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终端处理能力还需加强,设施选址难的问题急需突破。因此,《实施意见》提出应对终端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加强统筹规划,探索建立集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也便于对各类垃圾集中、高效的运输处理。

问:保障《实施意见》实施的相关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方面。要求市城乡环境整治办公室,负责谋划、统筹、协调、督查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围绕目标任务,出台支持政策,制订工作标准,加强监督指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保障资金投入,明确资助政策,确保顺利推进。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办事处)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是突出党建引领方面。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处理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载体。要求各级党员干部走进各家各户,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充分运用“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坚持用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规范居民的日常行为,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是强化督导考评方面。将生活垃圾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列入对县(市)区及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爱国卫生、乡村振兴等专项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激励办法,充分发挥市民、农户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的主动性。采用分级考核制,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督查考核评价体系。

四是出台配套文件方面。为了提高《实施意见》的权威性、操作性、实效性,根据意见的主导思想和要求,我们又组织起草了《关于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推行“党建+”工作方法的通知》《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共机构示范行动”活动方案》等系列文件,作为《实施意见》配套文件一并下发,用以实施和指导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处理工作。

五是营造良好氛围方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垃圾分类意义,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开展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示范行动,向全市机关党员干部和全体市民发出公开信,积极发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农村、企业等各方面职工和群众,争做垃圾分类活动的参与者、宣传者,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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