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身损害赔偿 城乡“同命同价”

  以往,由交通事故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方因城乡居民身份不同造成“同命不同价”的情况。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意见》的发布,意味着在山东省内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

  案例:受害人伤残等级相同,由于户口差异赔偿金相差近3万

  2018年1月12日傍晚,家住城区的李先生与朋友步行回家,途中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事故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先生委托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索赔。虽然两人受伤情况相同,同为十级伤残,可是李先生从事车辆维修工作,但没有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其工作收入的证明材料,李先生的朋友就职于国企且长期居住在城镇,因此两人“同命不同价”。

  按照正常情况,李先生只能以农村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李先生朋友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则以城镇居民来认定。根据潍坊市城乡接合部赔偿标准的相关指导意见,律师经过积极搜集证据,最终法院以城乡接合部的标准判定李先生的残疾赔偿金。即便这样,李先生跟朋友的赔偿金额也相差较大,李先生与朋友同为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却相差28339元。

  “如果这个案例放到现在来,在适用《意见》的前提下,李先生将多获赔近3万元。”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娜表示,潍坊市2019年各级法院适用的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549元,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为79098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297元,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为325940元。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农村户口的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在死亡赔偿金方面比一个城镇户口的人要少465040元。

  在被抚养人生活费方面,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4798元,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11270元。在忽略被抚养人年龄导致计算期限减少,以及己方无责的情况下,按一人抚养一位被抚养人计算20年,两者相差270560元。也就是说,同样事故,在发生死亡的情况下,只是因为户口差异,单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两项赔偿项目,在赔偿方面竟然相差735600元。

  解读:《意见》发布后“同命同价”时代开启,统一按城镇标准

  据邵娜介绍,“同命同价”简单理解,就是之后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从2019年9月2日开始,在中国最高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发出后,多省已陆续开展试点工作。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鲁高法【2020】18号通知,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律师同仁和广大群众一致叫好,这正式开启了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同命同价”时代。

  邵娜表示,在此之前,“同命不同价”的依据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赔偿年限为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考虑到随着统筹城乡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山东地区城乡差距逐渐缩小,山东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农村居民标准判决的案件占比已极低,山东法院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均纳入试点范围,既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山东地区实际,又能真正体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

  提醒:已经终审案件不适用《意见》

  3月12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本《意见》。

  《意见》内容为: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对于我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本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潍坊晚报记者 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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