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女生跳楼事件2名围观起哄者被拘,另6人待调查,起哄者触犯了什么法律底线?

-陌依寻-

公安机关对于围观群众的起哄行为及时制止,对于情节严重的起哄者予以行政处罚无疑是非常合理的,那些抱着法不责众的起哄者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

法不责众的心理也导致很多不法分子肆意践踏他人的人格尊严,特别是通过网络暴力恶意侵害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更是应当严惩。

该女子身患抑郁症,本身心理承受压力就很薄弱,经不起刺激,这些起哄者和网络暴力实施者,直接攻破了该女子最后的防线,面对起哄者的怂恿谩骂,就算是正常人估计也难以承受,更何况一位遭受性侵、身患抑郁症的弱女子呢?

个人认为应当对于聚众闹事、围观起哄者予以严惩,从法律层面消除这种法不责众心理,这些 人之所以这么嚣张、无情、漠视他人生命,甚至谩骂、侮辱、怂恿该女子自杀,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认为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违法成本过低,又遭不到应有的处罚,是起哄者肆意妄为的直接原因。

道德已经无法约束这些毫无底线的起哄者,唯有法律的严惩,才能够有效制止这些起哄者。


信阳刘伟

昨天的消息:甘肃女孩跳楼围观者,已经有数人被拘留。

至少这是唯一一个在本案件中能够令人稍感欣慰的消息。

昨天我在甘肃女孩跳楼一案另一个问题下,说了这么一句:

长久的繁华和安逸,让某些人有了过度无处宣泄的精力,而惰怠又让这些人不屑于将精力放在学习和自我的进一步提升上,于是安于现状却又觉得生平无聊的某些人,将多余的精力,放在挑战人类基本良知和底线上。

除了过度无处安放的无聊精力以外,围观者掩藏在众人之中,放肆的喧嚣着自己对社会、对他人、对世间一切的暴戾气息,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的违法成本,而同时自己还能满足自己扭曲且变态的好奇感,以及一些更为令人作呕的主观欲望。

一、违法成本过低,不能成为违法甚至犯罪者用以逃避法律惩处的避风港:

一直以来,网络暴力甚至是网络犯罪,被很多网民视为天然的避风港,因为每个人都可以隐藏在计算机屏幕后,使用着自己虚构的身份、虚构的名字,通过0和1的各种组合,进行一切现实里自己所不敢进行的行为,曾经一直的观念里(甚至当下很多人的观念里),都认为这些文字的输出,只是一串网络代码所为,反正没有杀人放火,怎么可能查到我的身上?

但现在网络绝大多数的平台都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当然,实名认证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很多潜意识里准备进行违法甚至犯罪的人,并不在乎是否实名——他们可以使用软件制作虚假的身份证号。

但有一点,却是很多人没有能力做到的——每个计算机所适用的IP地址,都能够追根溯源,从而找到具体的行为人。

真的认为,自己在互联网上撒了一泼之后,就真的可以堂而皇之了吗?

很多时候只是他人不屑于理睬,但如果将这种不屑当作懦弱,真等到对方“匹夫一怒”,自己再想后悔,恐怕也避免不了会“血溅十步”了。

最好的例子,就是温岭二中王某某诽谤罪自诉案中,被告人自认为在互联网庇护下,自己可以堂而皇之地捏造事实诽谤当事人,在十年的逍遥时间里变本加厉,然而最终结果如何?依然要面临三个月的牢狱之灾,刑事处罚的黑点伴随终身。

所以,还认为网络违法甚至犯罪的成本很低吗?

二、当道德出现明显滑坡时,法律应当将道德底线的尺码适度提高:

在每一个法律人接触法律的时候,老师都会告诉这样一句话: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也就是说,很多事情上,法律属于被动的手段,只有在道德无法约束某人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应造成社会利益的损害时,就会触及法律的底线,从而启动法律程序对其予以制裁。

通常来讲,法律最低限度道德的这个标准是较为稳定的,但并不是说在任何时候,法律的标尺作用就绝对的永恒不变,当某段时间内,道德出现滑坡,甚至于出现了断层时,法律的尺度就会相应升高。

就比如在甘肃这件案件上,少女跳楼众人围观,不断爆发的叫好和怂恿的声音,就是扯动脆弱的道德底线的钢索,当这些人将道德撕扯得体无完肤、分崩瓦解以后,就会看到法律冷酷而无情的双手早已经准备好攫住这些人的喉咙。

三、拘留起哄闹事者的社会意义:

从这件案件中,起哄闹事者所暴露出来的行为看,很难触及《刑法》的具体规定,所以即便目前拘留的2人,充其量也只是行政治安拘留,法定最长期限只有15天,而涉及的违法事由(并非罪名)应当是“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不过,虽然处罚的力度并不是极为严厉,但从社会意义上来说,它代表着法律对于这种挑战人类良知底线的行为再也不会隐忍和妥协,对于以后可能会继续出现的类似案件的围观者而言——勿谓言之不预也!


最后,关于冷漠和无知:

浅薄和无知,能够充分“彰显”一个人道德认知的最低水平。

我不知道能写出这样评论的人,内心世界究竟是什么颜色,如果说没有研究过或者没有了解过自杀者的心理状态的人,贸然说出这样的话,可以说是极不负责任的。

也许很多人认为,自杀的人连命都已经决定舍弃,所以绝不可能在死前还在乎自己的仪表是否好看。

所以这些人,对于人在自杀前会给自己梳妆打扮、穿上最好看的衣服这样的行为很不能理解,对于日本电影电视剧中,跳楼自杀的人在死前会脱鞋并且将鞋摆放整齐这种事也很不能理解,所以很多弹幕中会出现“电影好假”或“电视剧好假”这样类似的评论。而实际上,真正假的,恰恰是发表这些评论的人。

虽然已经决心放弃生命的人,依然会在内心保留着自我的尊严——我抛弃的是生命,但我珍惜的是自己的尊严。

体面地离开这个世界,正是他们最尊严的最好诠释。包括这次甘肃少女,在生命中最后一条朋友圈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四张照片中,都是少女很甜美的样子,我相信这是她认为自己生命中最美的一些片段。

看到这些照片和生命残存的片段,我想每一个人应该感到的是惋惜和哀痛,美好和逝去同时出现在一起,这种巨大的对比是一切悲剧最深刻的体现。

但如果因为自己的浅薄和无知,而将死者生前最后的一点尊严愿望,肆意地撕碎,甚至恶毒地贯之以“哗众取众”这种话,那么很抱歉,我只能评价为我常说的那句话——你,心太脏(zāng)!


高萌Goal

动物尚且有情,更何况是人。但是,庆阳事件中的围观起哄者之表现却尚不如禽兽。花季少女遭受伤害,求助无门,心灵极其脆弱之际,这些人想的竟不是帮助劝阻和施救,而是起哄、唆使女孩跳楼。这些人的行径,不仅仅体现了其道德素质低下,还涉嫌违法犯罪。

首先,起哄者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起哄者的起哄行为已经构成对上述条款所述情形,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其次,这些人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帮助自杀其实也是构成犯罪的!起哄者发出的“快跳啊”、“怎么还不跳”等言论,是对女孩自杀行为的帮助行为,属于希望女孩自杀,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若果按此对其提起诉讼,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但是,再多的惩罚都换不回女孩的生命。希望每个人在面对事件发生时,多些理智多些人性,如此才不愧对自己人的身份。


刘辉律师

观点:昨天我在回答相关联的问题时就提出过,即使拘留以后又能怎么样呢?死者已逝,这么年轻的生命就这么没有了,而对起哄者拘留并不会实质上改变其冷漠的思维方式,这大概就是人性的折射。

诚然,法不责众,但是倘若当时能够众人一起施以援手,给予支持鼓励,我想也许结局就能改写,但是很遗憾,最终起哄者的“愿望”得以实现,死者终于从楼上跳下来最终不幸身亡。

而我很好奇,今后当这些起哄的人身边的亲属、丈夫、妻子、朋友、孩子当中在社会上遇到挫折,想不开时,他们是否依然能够站在楼下,催促自己的亲人赶紧跳楼呢?

其次,本案中起哄者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是目前的拘留措施我想也只是在安抚社会大众的情绪,但是今后这样的事情我想必然还是会发生,届时是否也能够采取拘留的方式对起哄者予以惩处呢?

起哄者之所以能够起哄,是因为毫无成本,面对毫无关系陌生人的生命,本质上起哄就是极度冷漠的一种表现,只有适当在法律上予以引导和教育,并对起哄者的行为予以惩处的情况下,才可能一定程度上遏制住这种情况的发生。

但是,悲观地说,倘若连最基本的人性都需要法律来予以约束,那么这样的法律本身的出身就代表了社会道德的退步,这并不是一件什么值得庆幸的事情,很遗憾。


麋鹿说法

围观杀人该当何罪?在限行刑法体系下完全可以解释为故意杀人罪。

包括我国在内的多国法律观念都认为,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任何人都不得予以剥夺,包括每个人都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生命。这一点也在刑法条文中得到体现: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规定的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而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是“故意杀的”,即故意杀人罪并没有将杀人对象限定为他人,因此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包含自己的。

也就是说,自杀行为严格意义上也是犯罪行为,只不过自杀者已死便没有了惩罚意义,自杀未遂者在司法实践中也被认为不值得遭受刑罚。换句话说,自杀者的自杀行为构成犯罪,只是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不遭受刑罚处罚。

正因为上述原因,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普遍认为帮助自杀构成犯罪,是自杀者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这里的帮助行为,既包括物理性帮助,也包括精神性帮助,像本案中围观者的起哄行为完全属于精神性帮助,因为其在客观上加强了自杀者自杀的决意,促进了自杀者的自杀进程。另一方面,从他们发出的诸如“快跳啊”、“怎么还不跳”等言论,也足以认定他们

希望或者放任女孩自杀,因此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围观杀人,该当故意杀人罪(帮助犯)

可能有朋友会问,自杀者都不会遭到刑罚,自杀者的帮助犯会遭到刑罚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的共犯处罚原则,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是否遭受刑罚应当单独认定,自杀者不受刑罚,不意味着自杀者的帮助犯也不受罚。

因此,支持公安机关对围观起哄最厉害的几个人启动刑事追诉的程序。


冰焰

这帮围观起哄者,不但触犯法律底线,还触犯人伦底线。其对于人伦底线的触犯,重于对法律底线的触犯。

任何动物,都应该有对同类的不忍之心,何况是人,何况是对人生命的保护提升到最高程度的现代文明社会,何况是这些起哄者,都不是从古代杀人如麻的战场上穿越过来的,他们自己晒一个小时的太阳都觉得难受,却可以冷血到鼓动一条生命去死,而且以最惨烈的方式。

如果这个挂在半空犹豫着是否跳下去的人是你本人,在这种本已心灰意冷的情况下,听到的是“快跳呀”、“怎么还不跳”的叫嚣与起哄,你会怎样?是不是会丧失对这个世界最后一点眷恋,决绝而去?完全可能。

如此冷酷、卑鄙、猥琐又恶毒的灵魂,游荡在这个世界上,是人类的耻辱。

所以,这帮触犯了人伦底线的起哄者,与他们相配的罪名是:故意杀人。

一点都不怨枉。

他们“快跳呀”,“怎么还不跳”的呼喝,主观上,有让女孩跳楼自杀的愿望,客观上,他们实施了这种助推的行为,而他们呼喝的结果,强化了女孩跳楼自杀的决心,且也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我国审判实践中,已对多起帮助自杀的案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此,学术界和社会舆论者不持异议。所以,如果对这帮围观起哄要女孩快从楼上跳下去死的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我也没有异议。

单纯只进行治安处罚,罚不当罪。


潘卫霞律师

鲁迅先生对国人的劣根性一直以来深恶痛绝,他在《药》中为我们讲述了一个关于“人血馒头”的故事,故事中人们的冷漠令人印象深刻,这种冷漠源自于他们的愚昧无知!

而时至如今发生在庆阳的这起悲剧的围观起哄者们的种种表现早已超出了冷漠,他们根本就是在吃着沾满死者鲜血的馒头,将她推向了死亡的深渊。

鲁迅先生笔下的国民劣根性被这群起哄者们发挥到了淋漓精致,而我们很难想象这种事情居然发生在21世纪的中国,发生在我们身边!

不少人喜欢看热闹,不管是好事还是坏事都喜欢凑一凑、靠一靠,这种习惯在我看来其实很不好。

以往在各地发生的类似的自杀、他杀、重大事故等一些警情中,那些看热闹的人永远不会缺席。我记得2012年的时候在我的工作单位附近就曾经发生过一起死亡四人的命案,去现场看热闹的人挤人,一些人还拖家带口的前往。上至耄耋老人,下至刚刚学会走路的孩童。案发现场的惨状在他们眼里竟如奇珍异宝似得,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回到庆阳事件中来,这起事件特殊的地方在于当事人不幸殒命,而现场的起哄的围观者们其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让一多尚未绽放的生命之花就此凋零。

6月25日晚,事发地的庆阳警方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对当时在现场起哄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拒不离开、妨碍执行救援的人员,进行了现场带离,对其中2人进行行政拘留,对6名恶意谩骂的网友进行调查。

警方拘留起哄者这在以往似乎很少见。

事发时现场人山人海,那些起哄的围观者们多半觉得自己不需要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言行负责,即所谓法不责众,即便自己有些出格的地方警方也不会找自己的“麻烦”。

客观的来说起哄者的所作所为可以说践踏了基本的道德底线,正所谓“人命关天”,而他们却把人命视为草芥。这种风气必须得杀,而且得狠杀!所以,这一次警方用行动让他们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

从法律层面来看,他们的行为的的确确是违法了。

首先那些在现场辱骂逝者李某奕的人们,在公共场合侮辱逝者其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属于治安范畴的违法。

其次,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拒不离开、妨碍执行救援的行为属于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事发时,在现场进行救援的民警、消防官兵是在接到110、120的报警求助电话后赶赴现场的,其行为是一种执行职务的公务行为。民警、消防官兵在赶赴现场时均身穿制服、驾驶制式车辆,制服与带有标示的车辆可以表明他们的身份,在场的围观者对此属于明知。他们在到达现场后发现围观者的起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救援行动,为此要求无关人员离开现场亦属于执行职务的一部分,而那些起哄者不听劝阻,继续围观起哄并最终对李某奕的死亡起到了很大的负面作用,他们 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阻碍执行职务。

随着庆阳事件的舆情发酵,如果说警方不对那些起哄者处罚不论从法律还是舆论层面来说都是无法过关的。与此同时,我们可以从庆阳警方的后续行动来看,除却现场被带离的人外,事发时警方可能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取证工作准备秋后算账,这些证据恐怕正是锁定那些吃惯群众身份的依据。

法律其实是最低的道德,当道德无法约束一个人时才会谈及法律。我们与其说起哄者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倒不如说他们失去了为人的道德底线!


通城丹妹

6月20日甘肃庆阳西峰区一女生跳楼坠亡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

而引起热议的中心话题不是女生为什么要跳楼,而是在女生跳楼过程中有少数围观者在楼下不是劝导女生不要跳楼,而是对女生喊着叫着“为什么还不跳?快跳啊!快跳啊!”。这种丧失了做为人的起码道德良心的粗鄙行为引起广大群众和网民的一致愤慨!人们在对这少数无德之人给予强烈谴责的同时,普遍认为应追究这几人的法律责任。今天,庆阳方面传来消息,已对当时2名涉事者给予行政拘留,另有涉事6人正在被调查。我们对庆阳警方的做法拍手称好!

一个19岁的花季女孩,由于生活中遭遇了挫折或不幸,产生了跳楼寻短的念头。当此危险关头,只要稍微有点良心的人都会想法劝阻女孩,想法挽留一个年轻的生命,这是人之常情常理。然而,正当我们闻讯赶来的消防人员采取措施努力劝解搭救女孩时,楼下却有少数看热闹的人不是协助消防人员救人,反而幸灾乐祸地说一些刺激女孩跳楼的言语。女孩本已精神受到打击近乎崩溃,再听到这些人的“怎么还不跳啊!快跳啊!”的话,何堪忍受?最终跳楼坠亡。

我们在为女孩感到惋惜悲哀的同时,对这几个口无遮拦无德的人特别气愤!太不像话了!不仅自己坏了良心,而且严重损害公俗良序。现在庆阳公安立案调查,对这几人进行处罚,好!


谁怜一灯影

这样的事,我们先来说说,围观的人,是什么心理呢,我们知道,现代的时代压力也大,天天上班下班,回家做饭,压力挺大,有2点,这俩个人也许认识这女生,是你可能,有仇不可能,那就是第2点,不怕事大,也不懂法律,简单的说就是 ,有一个人在跳楼,楼下面有个人,在叫好 ,跳楼的人,要是真的跳下去,死了,楼下叫好的,那个人,相当于它把人整下去的,这是简单的说法,我们说说这个女孩,跳楼事件,为什么跳楼呢,有勇气跳楼真的,没勇气活下去吗,就这样的直接跳楼了,你的家人,父母咋活呢,这里的故事,就不清楚了,,要是跳楼的人是你了话,下面人叫好,你会跳下去,还是活下去呢,我想你会跳下去的,要是我,我也会跳下去,想都不用想,为什么呢,一个人不会,无聊的去跳楼玩,要不就是,赌博赌输了,还不起,跳楼,要不就是,感情上,经神病,下面人叫好,心里会这么想,没有人关心它,疼它,都在孤独的冷漠的眼神里活下去,跳楼下面人都在叫好,活着有啥意思呢,这就跳下去了,其实吧,人最可怕的就是冷漠的话,冷漠的眼神,就能让一个人走到死亡的边缘,跳楼事件,不是一回2回了,是经常发生的,新闻,电脑,手机,经常看到,赌博跳楼的,那活该,别的跳楼的,也有好多,感情分手了,大部分就是感情方面,经神方面有跳楼的,少,一般的少,以后要看见跳楼的,希望大家,要心感动它们,不要,叫好,你倒是跳楼呀 ,最可怕,你们说呢,有别的看法请留言


我还想她

这件事可大可小,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判刑、坐牢。

很明显的这些围观起哄的违反了《治安处罚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甚至违反了刑法如下图:

如果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那就是三年以上了,最高死刑。

当然,如果什么都用法律来限制,只能说明道德沦丧、人性丧失了。

其实我在想,那些起哄,诱导、教唆、让别人往下跳的跟逼人家为狗偿命,诅咒人家全家死光的人是不是一类人呢?


难道我泱泱华夏真到了人命如蚁、率兽食人的地步了?

要知道仁者爱人,人命关天!

要知道道德是底线,法律是红线。如果人没有了底线,等待你的就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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