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一份!最新建築業營改增稅率表 告訴您應該怎麼交稅!

最新建築業營改增稅率表?隨著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這四塊最難啃的“骨頭”也都正式進入營改增改革軌道!今年5月1日起,有一大波稅收利好向大家襲來,建築業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1%!

獨一份!最新建築業營改增稅率表 告訴您應該怎麼交稅!

一、建築服務分類有哪些,其相應的稅率或徵收率是多少?

獨一份!最新建築業營改增稅率表 告訴您應該怎麼交稅!

注:建築服務一般納稅人稅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0%。

二、建築服務什麼情況下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服務;

年應稅銷售額<500萬

注: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連續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免稅銷售額、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5.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6.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

三、建築服務在不同計稅方法下如何計算納稅?

(一)簡易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當期銷項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10%)×10%

 四、建築服務在不同計稅方法下如何申報納稅?

納稅人跨地級市行政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無需預繳稅款,只需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五、公司有大量進項稅額留抵,是否還要繼續預繳工程項目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六、公司既有一般計稅項目也有簡易計稅項目,進項稅額咋抵扣?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七、施工地預繳增值稅時,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嗎?

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承接建築業務後,給集團內其他企業施工,是否屬於“掛靠”?

因此,集團內企業相互協助承接工程,以實際施工方為納稅人並對發包方直接開具發票的,不屬於“掛靠”也不屬於“分包”。

九、5月1日後稅率下降了,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發票怎麼開?

納稅義務時間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應該按照原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開具發票;否則,按照新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開具發票。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以分以下幾種種情形:

1、提供建築服務,收到工程進度款時,為收到工程進度款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開工,2018年4月28日,建設單位A批覆4月工程進度款900萬元,依據合同約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業工程款810萬元,B企業向建設單位A開具發票810萬元。則B企業於2018年4月30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810萬元。

2、提供建築服務,甲乙雙方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書面合同約定2018年4月25日支付300萬元工程款,則無論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業4月25日都產生納稅義務,金額為300萬元。

當然,實際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約定計量方式和時間。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書面合同約定工程款按月度計量,每月計量單簽發之後的10日內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8年4月30日簽發的4月計量單顯示,B企業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萬元,5月8日建設單位A公司向B企業支付進度款2400萬元,同日B企業向建設單位A開具發票。則B企業於2018年5月8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2400萬元。如果10日內沒有收到工程款,應該按照約定的時間確認納稅義務,即5月10日產生納稅義務,金額2400萬元。

3、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築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2017年7月15日,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施工期間工程款先由B企業墊付,未標明具體付款日期,2018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驗收。施工期間,建設單位A未支付款項,B企業墊付資金1000萬元,未向建設單位開具發票。則B企業於2018年5月15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1000萬元。

4、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在沒有辦理任何結算手續情況下,要求B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B企業於2018年4月28日開具發票300萬元。此種情況,B企業於2018年4月28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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