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付建梅訴被告梁瑞青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3752號民事判決:被告梁瑞青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付建梅30000元及利息。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梁瑞青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付建梅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梁瑞青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梁瑞青
性別:女
年齡:50歲
身份證號:4105211968****554X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橫水鎮鐵爐村桂花區154號
立案時間:2018年1月17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449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3752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00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2/616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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