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权威

增强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权威

增强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权威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新经验、新实践,顺应了时代潮流,反映了党心和民心,集中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纪检监察机关要以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和通过反腐败国家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契机,把学习贯彻宪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带头增强宪法意识、带头维护宪法权威、带头贯彻宪法精神,推动宪法深入全面实施。

增强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权威
增强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权威

充分认识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带头增强宪法意识

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特别是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充分彰显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宪法修正案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内容,解决监督分散的问题,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对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质量和水平。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使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我们要准确把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和初衷,准确理解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能,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新任监委主任、副主任、委员须向宪法作出庄严宣誓,以表示今后在行使公权力时将牢固树立宪法意识,严格贯彻宪法精神,以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要牢牢把握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忠诚履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坚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带头维护宪法权威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带头贯彻宪法精神

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执法机关,要善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自觉在贯彻宪法精神上成为模范、当好表率。一是要严格依照宪法和监察法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铁案意识、精品意识,在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上,要与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确保每一个案件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二是要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有效使用12种调查措施,厘清责任范围、严禁超越权限,按规定审慎使用措施,特别是把依法用好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既要敢用、善用,又要慎用,发挥好震慑作用。三是要加强自我监督制约,实行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四分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作用,建立健全涉刑案件报备、违规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规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四是要坚持刀刃向内,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坚决防止“灯下黑”。我们要积极回应“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的社会关切,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发挥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监督作用,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纪检监察铁军。

(作者系张家界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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